文件名称:[新疆]关于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
文件编号:新政发〔2016〕7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机制
(一)责任主体。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学校、社区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履行促进与保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工作的相关责任。
(二)运行机制。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工作,实行父母为主体,学校、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为依托,教育行政部门协助配合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政府促进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原则。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中要坚持遵循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父母、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培养教育责任与促进保障责任相统一;因地制宜与同步推进相协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组织实施并且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教育责任
(五)平等承担教育责任。父母平等承担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主体责任。父母离异的,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六)遵循教育规律。父母要遵循未成年子女在学龄前、小学和中学等不同年龄阶段的性格特点和成长规律,创造适合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培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加强陪伴与交流。父母要通过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加社会实践和文化体育活动等形式,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营造良好教育氛围,及时了解未成年子女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创造教育机会,拓展教育空间。
(八)提高教育能力。父母要了解并且遵守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相关管理制度,听取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子女品行操守的反映、评价和建议;积极参加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家长会、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及其他实践活动,增强运用先进理念、科学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
(九)保障未成年子女权利。父母要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强迫或者放任、纵容未成年子女订婚、结婚或者辍学。要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保证适龄未成年子女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并且支持未成年子女接受更高层次的国民教育。要尊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和荣誉感。
(十)坚持言传身教。父母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在日常生活中以自身的健康思想、良好品行言传身教,创造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思想、品格、习惯、行为全面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培养未成年子女正义、文明、诚信、勤俭、友善、助人等基本人格品质。 父母不得实施诋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破坏民族团结或者社会稳定;家庭暴力或者殴打、羞辱、诽谤他人;酗酒、吸毒、赌博、色情;贪昧不义之利等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不良行为。
(十一)注重身心健康。父母要养成自身良好心理素质,以积极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未成年子女,培养未成年子女正确认识自我,自主自助、调控情绪、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形成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十二)树立公民与国家意识。父母要培养未成年子女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教育未成年子女热爱伟大祖国,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十三)增强法治观念。父母要培养未成年子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引导、教育未成年子女学习宪法和法律、崇尚宪法和法律、敬畏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维护民族团结。父母要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新疆精神,使各民族青少年相互尊重、互相欣赏、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筑牢民族团结根基。
(十五)培养劳动精神。父母要教育未成年子女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引导、鼓励未成年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培养未成年子女自食其力的劳动精神和自立自强的生活能力。
(十六)强化安全意识。父母要培养未成年子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未成年子女遭受欺诈、拐卖、性侵或者其他人身、财产和精神侵害。
(十七)提升语言文字能力。父母要支持未成年子女学习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文字,支持未成年子女完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双语学习计划,支持未成年子女学习、运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八)崇尚科学。父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宗教事务的规定,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