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29 23:34:51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9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972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2〕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总体水平,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度和市民幸福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经过近10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物业管理的法治环境逐步建立,职业队伍正在形成,管理领域日益宽广,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内容日趋丰富,业主满意度和社会认知度显著提高。但是,在物业发展的过程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开发企业等多方矛盾日益凸显,部门、镇街等相关单位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监管乏力,严重影响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物业管理关系千家万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积极作用。各镇街、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服务民生、构建和谐巴南为出发点,以加强管理、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构建和谐、努力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切实增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及对业主组织的指导力度,不断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镇街、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房管局:是物业管理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招标、临时管理规约、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等备案程序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初审和监督管理;审查物业服务用房;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组织培训物业行业从业人员;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法价格法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供咨询服务,调解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城乡建委:负责监督管理物业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及物业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对在保修期内的墙体立面外墙砖、窗户脱落等进行整改;依法查处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小区的治安协防和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对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物的被终止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采取强制措施;加强对自治机构印章刻制管理(须提供镇街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明);依法查处物业小区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依法查处在物业小区内擅自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

区消防支队: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日常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职责;查处物业小区车辆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

区规划分局: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牵头查处物业小区内的一切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查处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资格审查工作;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凡有不良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予年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物业小区内未经审批擅自从事餐饮、娱乐、卡拉OK、棋牌室、旅馆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对物业小区骑门摊、乱贴乱挂、“牛皮癣”等进行清理整治;及时接管维护毗邻物业小区的已竣工验收的市政公益设施设备;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部分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物业小区内损毁树木、园林和绿地的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查处经营者在物业小区内造成噪声、油烟污染的行为;在小区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对物业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运行安全。

(二)镇街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指导或负责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指导监督对业主专项维修资金或其他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协调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及时处理过保质期的立面外墙砖脱落等安全隐患问题;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真实性审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区物业行业协会职责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自律机制,做好行业自律;宣贯国家和地方法规,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开展行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施物业服务,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制度,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等应急预案;努力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将物业服务费和代收的业主水、电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加强和组织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物业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持证上岗,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监督或管理;负责维护保养物业小区花草、树木、路灯、椅凳、监控和其他设施设备;积极主动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沟通衔接,共同保障水、电、气等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小区电梯、消防器材、配电房、化粪池等危及业主安全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做好小区内防火防盗、房屋住用、地灾防治等公共安全;积极主动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维护小区和谐稳定;及时落实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三、把握关键,突出重点

(一)切实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各镇(街)应根据社区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指导具备条件的物业小区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各镇街指定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各镇街要督促业主委员会认真履行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职责。引导和帮助业主大会选聘信用良好、业绩突出的优质物业服务企业,鼓励业主向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咨询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二)严格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严历依法查处无资质承接物业业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不按规定收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行为。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纠正物业服务企业中的只收费不服务等不规范行为,对凡有效投诉较多或投诉问题大的物业服务企业视其情节轻重,可作出限制投标、限制新接管项目、降低企业资质或者注销企业资质的处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小区前的公告通知、资料移交、遗留问题处理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着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投标承诺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对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事宜,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定期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使用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主动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消防、规划、环保、工商、市政、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四)着力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各镇街、村(居)委会要深入物业小区,及时掌握各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苗头,努力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对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及时调解,重大矛盾纠纷及时报送区维稳办进行排查化解;对无力解决且可能发生集访非访的物业矛盾要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区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监督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动态,积极配合镇(街)解决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一)加强领导。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联动,主要领导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物业管理工作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负责人,对物业管理工作要具体抓好落实。要落实机构和人员,明确目标要求,层层分解责任,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区房管局、各镇街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宣传工作,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悬挂横幅、标语,利用小区公共宣传栏、电梯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集中地宣传《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强化业主物管意识,增强业主实行小区自治管理的自觉性,引导业主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小区秩序。区广播电视台、《巴南报》、区政府公开信息网等区级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努力为全区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宜居巴南”建设。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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