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印发巴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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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29 23:34:39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印发巴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97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97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4〕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巴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破解“信访不信法”问题,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巴南府发〔201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区级部门、各镇街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班子成员。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全区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参与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应诉工作;
  (三)负责全区行政应诉的备案工作;
  (四)分析研究行政应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建议,向区政府报告;
(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的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前3件行政诉讼案件,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至少应当出庭应诉1件;

(二)本年度有10件以上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至少出庭4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说明情况,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出庭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同时指派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一名人员或委托律师一起出庭应诉。

第九条 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判决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条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审核答辩状、代理词等;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

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司法文书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的情况应当在履行完毕10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全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委分管政法的领导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 区政府定期对区级各部门、各镇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对统计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巴南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巴南府办发〔2009〕18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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