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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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人大常〔2016〕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杭州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
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批准文本)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
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可
以发布公告,决定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
江区行政区域在春节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上述调整期限为一
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6年1月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