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重庆创新驿站)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22 18:00:37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重庆创新驿站)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5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5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重庆创新

驿站)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5〕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重庆创新驿站)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高新区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重庆创新驿站)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重庆创新驿站)

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集聚各类科技服务资源,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区科委、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和大市场管理机构认定的线上线下平台注册的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科技服务

第二条 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签约并入驻大市场的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构),自入驻年度起,分三年给予资助,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三条 在九龙坡区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且按照大市场线上平台数据标准完成注册的服务机构,给予1000元/次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四条 按照大市场线上平台数据标准完成注册,但未在九龙坡区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服务机构,给予500元/次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五条 已参与大市场线上平台注册的服务机构或需求主体,协助大市场新引进一家服务机构或需求主体,给予不超过200元/家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 鼓励服务联盟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发布行业服务准则,面向各专业服务行业开展增值服务。由国家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指导成立的服务联盟,对其入驻大市场大厅的常设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按照3:3:4比例分三年给予资助。

第七条 九龙坡区科技企业在大市场购买技术成果的(含线上、线下平台,下同),按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此款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出此限额时,按比例核定;购买技术转移、科技咨询评估、会议会展等其它科技服务的,按其实际发生交易金额的5%给予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对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入网的本区企业,在享受市级测试费补贴基础上,额外给予不超过测试费2%补助,同一单位一次性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鼓励科技咨询评估、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创新工场、科技金融、创新人才、法律工程财会等服务机构在大市场线上平台开展运营服务,根据认定的年服务项目、服务次数、促成交易量等给予补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设立大市场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九龙坡区、高新区各承担50%。 进驻市场平台机构或个人申请各项补贴,由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有限公司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凭据,报区科委、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财务局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适用多条扶持规定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享受扶持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凡经营期未满八年而撤资、迁出本区,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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