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6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60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5〕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抢占经济制高点的总体部署,引导我区楼宇经济品质化、规模化和特色化发展,结合九龙坡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楼宇经济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增加辖区优质载体资源和加快亿元楼宇发展两个工作重点,牢牢把握服务企业、涵养税源这个关键,按照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的发展思路,以区、镇街、社区、物管四级联动机制为依托、以优质公共服务为支撑、以楼宇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在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的以下两类楼宇:
(一)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独栋商业、商务楼宇,以及商住混合楼中商业、商务部分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
(二)经区楼宇办会同相关单位认定的其他商务楼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楼宇开发商、业主或授权经营单位;
(二)物业管理公司;
(三)招商中介;
(四)入驻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在九龙坡区进行工商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招商中介除外)。
第三章 鼓励商用楼宇规模化经营
第五条 支持商务楼宇的新建开发。对新开发的建筑面20000平方米以上的同一商用楼宇项目,开发主体自主持有商业部分产权80%以上或商务部分产权50%以上(其中宾馆、酒店及业主自用部分除外)并统一出租经营的楼宇业主,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全面正式营业时间起三年内,按楼宇新出租、且产生税收贡献的面积,给予不超过30元/㎡·年的补助,每年同一商用楼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购买竣工验收3年以上的商用楼宇零散产权,达楼宇总商用面积50%以上,按不高于区土地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中心认定的交易过户合同金额的5‰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租用分散产权商用楼宇达到总商用面积的50%、且合同期5年以上并统一经营的,对产生税收贡献面积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全面正式营业时间起三年内,给予统一经营者不超过10元/㎡·月的补助,同一楼宇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推动楼宇建设优化提升
第八条 推动历史街区楼宇的保护性连片开发利用。对非商务楼宇(含老旧街区、旧厂房、仓储等物业资源),按政策、规定转化为商务办公性质,改造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引进符合八大功能板块产业布局的企业,按开发改造商务办公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开发单位奖励,每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老旧楼宇升级改造。对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5年以上的商用楼宇进行更新改造且投资额度高于20万元,经区楼宇办事先备案,按经区相关单位认定的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商务楼宇升级改造补贴范围为:停车库、员工餐厅、电梯、消防、电气节能、空调改造、智能化(包括人流统计及访客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车位引导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楼宇控制系统和机房建设等)、“互联网+”(包括智能化集成平台,实现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弱电系统集中监视、统一报警和故障信息集中管理、系统联动和预案配置、信息集中科学处理与分析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外立面、楼宇间连廊等方面;商业楼宇补贴范围为停车库、电梯、消防、电气节能、空调改造、外立面、楼宇间连廊。
第五章 促进楼宇企业提质增效
第十条 鼓励打造特色商务楼宇。被认定为特色商务楼宇的(细则另行公布),给予楼宇业主或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招商中介为商务楼宇招商引企。对引进在进驻当年或次年成为规模以上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管理,按每家2000元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引荐注册实缴资本金或认缴资本金实际到位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内资企业或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按不超过实缴资本金3‰、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给予招商中介奖励,引进多个企业可累计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楼宇经营主体、招商中介引进五百强区域总部。经事先备案,对楼宇经营主体、招商中介引进首次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民企100强中国(大陆)区以上级别总部的,按每家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给予楼宇经营主体、中介服务方给付一次性奖励,属于西南地区区域总部的,可按每家10万元给予楼宇经营主体、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各项奖金分两年拨付,每年兑现50%。
第六章 鼓励楼宇物业管理提档升级
第十三条 鼓励国外知名品牌物业管理公司、国内一级物业管理公司在我区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对聘请戴德梁行、世邦魏理仕、第一太平戴维斯、仲量联行和高力国际等物业咨询顾问机构(简称“五大行”),且以上物管企业签约合同服务期限达5年(含)以上的楼宇,并实际在区服务年限达2年以上后,分别奖励楼宇经营主体100万元、30万元。原物管企业为“五大行”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在本区工商注册并纳税且管理对象主要为区内商务楼宇的物管企业提升资质等级,由三级资质升为二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二级资质升为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万元。此类物管企业由区楼宇办会同区房管局、所在镇街共同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由区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楼宇办”)牵头组织实施,各镇街承担行政区划内相关楼宇的宣传发动和服务协调工作,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的要求,加强协调,整合信息资源,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楼宇经济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扶持项目由区楼宇办牵头实施,并组织相关部门及街道受理、审核、初步计算奖励金额,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坚持总量控制,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制定的其他奖励补助办法重复的,按照奖励补助金额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申报资金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资金奖励,并对已领取的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通报。
第十九条 本政策的兑现,除相关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区楼宇办于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