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7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79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公发〔2015〕123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部署要求,市公安局制定了《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9号)
2. 公安(分)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供参考)
3. 公安(分)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回执
重庆市公安局
2015年7月27日
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以下简称有奖举报工作)办理程序,按照《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是有奖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奖举报工作指导及政策解释,统筹推进全市有奖举报工作。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有奖举报工作的实施,同时还应当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奖励资金。
第二章 受理举报
第四条 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的指挥部门(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有奖举报信息的受理部门,并具体按照以下分工受理举报信息:
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负责受理主城10区范围110电话举报信息及全市12110短信举报信息,主城10区以外的其他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受理本辖区内110电话举报信息。
第五条 指挥中心受理举报时,应当询问、核实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引导举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违法行为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颜色、车牌号、车辆行驶方向等。
第六条 公民通过口头方式向民警进行举报的,接受举报的民警应当立即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向举报人核实相关情况,并将核实的情况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当就报告的时间、报告人、举报内容等信息做好记录。
第三章 组织查处
第七条 指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重庆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公安局12110短信报警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指挥调度就近的交巡警大(中)队或者乡镇派出所派民警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查处。
指挥中心可以根据辖区道路分布及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同时将举报信息通报相邻交巡警大(中)队或者乡镇派出所进行布控、协查。
第八条 相关单位接到指挥调度指令后,应当立即处警。处警民警应当对举报的信息进行研判,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合理选择堵截地点或者追缉方向,同时应当携带相应的执法取证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九条 现场查获违法嫌疑人后,办案民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及时固定证据,并将查获情况反馈指挥中心及举报人。
第十条 对于举报的违法车辆已驶离本辖区管辖路段的,应当立即上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当直接指令辖区其他单位处警或者通报其他区县(自治县)指挥中心处理。
第十一条 经过现场处警,确实无法查获违法嫌疑人或者无法证实违法行为存在的,处警民警应该向指挥中心报告处警或者查证过程,并将相关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人提供照片或者相关视频资料的,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本单位警务保障部门、交巡警及乡镇派出所等办案部门共同对奖励资金的领取与发放工作进行研究,建立完善奖励资金管理机制,按照保密、方便、合规的原则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奖励资金发放内部审批制度。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并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办案民警应当根据《办法》关于各项违法行为对应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填写“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附件2),并按照金额大小逐级呈报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考本细则提供“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式样,制作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审批表。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金发放的审批工作,并通知举报人在30日内到办案单位领取奖金。
办案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逾期不领奖将视为自动放弃的后果。本人无法领取的,告知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但受托人应当同时出具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等信息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受托人领取奖金时,办案民警应该审核相关身份证明,要求举报人或受托人填写“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回执”(附件3)后发放相应奖金。
第十六条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指挥中心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民警接受口头举报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举报时间以民警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范畴、举报人不属于第一顺位举报人、被举报人具有免于行政处罚情节而免受处罚,导致举报人无法获得奖励的,办案民警应当向举报人反馈相关情况,解释不予奖励的原因,并对反馈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办案单位应当安排民警专门负责有奖举报相关材料的保管工作,并建立有奖举报工作台账。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有奖举报应当坚持“一案一档”的原则,每件有奖举报案件应当收存以下材料:
(一)指挥中心的接转警记录材料;
(二)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
(四)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领取的,还应当收存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举报人或者受托人签字的奖金发放回执。
第六章 违法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办案民警对举报的信息应该查证而不予查证,或者办案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骗取举报奖金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案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有关奖励工作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案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的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城10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北碚区。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渝府办发〔2015〕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
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
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道路是指除国、省道以外,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及场镇道路。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公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据实安排。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口头举报,口头向公安机关或者在道路上执勤、巡逻的民警举报;
(二)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三)短信举报,向12110短信报警平台系统发送短信举报。
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民警提供违法行为种类和违法地点、时间、车辆行驶方向以及违法车辆类型、颜色、车牌号等信息,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接受举报的公安机关或民警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举报下列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客运车辆、校车、七座(含)以上面包车、摩托车超员的;
(二)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
(三)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
第七条 举报下列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三)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八条 举报下列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条 举报农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按照事故等级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条 公民举报的违法行为,如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但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立即指令就近的交巡警大(中)队或者乡镇派出所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举报人举报同一驾驶人存在多项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被查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中单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最高奖金额进行奖励,奖金不累计。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公安机关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金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制度与管理措施,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举报奖励资金的领取与发放,按照保密、方便、合规的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渝办发〔2005〕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公安(分)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
(供参考)
简要案情:
年 月 日 时 分, 队(所)通过举报人 提供的信息,在 (具体地点)查获一起 (案件名称)案件,现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案民警意见:
根据《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 条 项之规定,拟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元,妥否,请示。
办案人:
年 月 日
支(大)队或者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支(大)队或者派出所主要领导审批(500元及以下):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审批(501元- 1000元):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审批(1001元 -2000元):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安(分)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回执
根据《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 条 项之规定,现对举报人 (姓名)举报 (案件名称)奖励人民币金额 (大写: )。
领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领款时间: 领款地点: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5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