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全面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13 13:35:27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全面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7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78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全面执行“占优补优、

占水田补水田”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农办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 189号),我市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将全面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应督促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占补平衡义务,加强对优质耕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引导建设项目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资源,特别是水田资源,保障辖区范围内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占用水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的水田。对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在实现数量平衡、“占优补优”的基础上,暂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承诺实施“补改结合”项目,以“旱地改造水田”方式落实“占水田补水田”。

“补改结合”分为两类:一是通过实施“旱地改造水田”生产“补充水田指标”;二是通过耕作层表土剥离、土壤改良等措施对在建、已建项目进行“提质改造”,提升耕地质量等别,生产“耕地等别提升指标”,满足“占优补优”需求。

二、严格用地审查,确保补充耕地落到实处

(一)严把建设占用耕地质量评定关

根据现行耕地质量评定体系,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别采取“直接套合法”确定,以村为单位分地类进行面积加权确定等别。具体做法:将勘界红线内耕地图斑范围线与最新的区县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叠加,提取范围线内图斑,获取图斑的国家利用等指数,在此基础上,以提取图斑的面积为权重,加权计算耕地(水田、旱地)平均利用等指数,再按照农用地分等确定的等别划分标准,确定建设占用耕地(水田、旱地)质量等别。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市局相关处室依据职责负责审查。

(二)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

单独选址项目的业主单位申报建设用地预审时,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编制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阐明确需占用耕地特别是中高等级耕地或水田的原因,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明确补充耕地项目(已核发合格证、或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达到“以补定占”要求。

对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在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中不能明确补充耕地项目的,区县(自治县)政府需说明补充耕地资金保障情况,并根据占补平衡相关规定作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三)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在报批建设用地时,要严格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编制补充耕地方案,挂钩已核发合格证的补充耕地项目。

对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在实现“数量相等、占优补优”的基础上,可采取承诺制实施“补改结合”项目,以“旱地改造水田”方式实现“占水田补水田”。但需同时挂钩已核发合格证的补充耕地项目和“补改结合”项目。挂钩的“补改结合”项目必须经市局立项备案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区县(自治县)政府应承诺用地批准后2年内通过“补改结合”项目竣工验收。未兑现承诺的,暂停该区县以承诺制实现“占水田补水田”2年。

三、“补改结合”项目实施要求

(一)组织方式

“补改结合”项目原则上应在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所在区县完成。不能在本区县内完成“补改结合”任务的,可由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所在区县,委托有资源潜力的区县完成,改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实施方式

“补改结合”项目管理程序和方式与现行区县级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致。项目选址上,原则上优先选择在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实施,确不适宜开展的,可分类实施:

1、现有耕地(未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已通过市级抽查确认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补改结合”的,按照新实施的区县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程序办理;

2、正在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补改结合”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对变更前后耕地地类、面积、质量等别变化作预判并提交变更审查,按照区县级土地整治项目变更程序办理。变更后涉及的资金数量不受原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数量限制。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耕地质量提升改造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管理部门要重视耕地质量管理和建设工作,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土壤改良等工作的结合,强化耕地质量建设,提升在建、已建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旱地改水田”,做好“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储备。

(二)严格地类认定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一是严把地类认定关。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标准和要求,确定“补改结合”项目实施前、后地类,严禁擅自修改地类;二是严把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关。要以耕地质量年度更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技术标准对补充耕地、整治后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三)强化“补改结合”潜力资源调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结合剩余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依据年度变更调查及年度耕地质量更新成果,对行政区域内耕地资源进行清理,全面分析“补改结合”资源潜力。同时,将“补改结合”项目纳入“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分步实施。

(四)强化土地调查变更和后期管护工作

“补改结合”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做好耕地地类变更和耕地质量更新。各区县应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后续管护,充分发挥“补改结合”项目长期效益。

(五)推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化交易

积极探索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交易制度,制度颁布执行后,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分等级的、分地类的补充耕地指标、耕地等别提升指标和补充水田指标,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本通知从2016年6月1 日起执行。通知执行前已向市局提交用地报批件的建设项目按原要求执行。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对耕地占补平衡另有规定的,按国土资源部规定执行。

附件:1、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4月19日

附件1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详细阐述确需占用耕地的理由),综上所述,该项目始终坚持少占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经多方案比较确定的选址为当前最优选址,选址所占耕地确为必需占用。

该项目拟占用耕地**公顷,其中*等水田**公顷,*等旱地**公顷。建设用地单位依据重庆市规定按我区(县)标准,拟缴纳耕地开垦费**万元,委托我局补充耕地**公顷(其中*等水田**公顷,*等旱地**公顷)。

需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建设项目

补充耕地位于**区(县)**镇,补充耕地项目为****项目、****项目(项目合格证号****;或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备案号***),补充耕地面积**公顷(其中*等水田**公顷,*等旱地**公顷)。补充耕地项目均能按照“数量相等”与“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采取承诺制的重点建设项目

鉴于我区(县)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按“以补定占”要求明确补充耕地项目,我局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保证在用地报批前实现补充耕地数量平衡和“占优补优”,在用地批准后2年内实现补充耕地“占水田补水田”。

附件2

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补充耕地承担单位

对应土地开发

整理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验收时间

补充面积

验收文号

补充面积

等级

面积

补充耕地方式

委托补充

自行补充

缴纳耕地

开垦费情况

收费标准

缴纳金额

已完成补充耕地情况

已补充

耕地面积

合计

其中

开发

整理

复垦

验收单位

验收文号

计划补充耕地情况

计划补充

耕地面积

合计

其中

开发

整理

复垦

补充耕地

实施计划

实施年度

完成面积

等级

资金安排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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