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印章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13 13:35:2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印章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7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7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启用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印章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2号

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保障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印章管理,经研究,决定自

2015年11月23日起,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随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线发证同步启用不动产登记业务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种类

本次启用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印章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编号印章);

二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专用章”(编号印章);

三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编号印章)。

二、适用范围

(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加盖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审批表、不予登记通知书、注销公告文书和行政赔偿决定书上。

(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专用章”

加盖于业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补充材料通知书上。

(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加盖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或档案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资料复制件上。

三、启用时间

自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线发证之日起启用。

四、其他规定

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严格按照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印章的启新停旧工作,旧章停用时间、新章启用时间以及新印章使用人情况须报权籍处备案,并同步将原市局统一刻制的登记业务印章交回权籍处处理;应按规定将分段使用的业务印章落实到人;使用过程中,业务印章使用人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向权籍处报备。

附件: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印章使用分配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

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印章使用分配表

单位名称

编号(号段)

登记

专用章

业务受理

专用章

资料查询专用章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

1-5

──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

6-20

1-5

重庆市大渡口不动产登记中心

2

21-32

6-7

重庆市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3

33-62

8-19

重庆市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

4

63-99

20-26

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

5

100-144

27-34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6

145-174

35-36

重庆市北碚不动产登记中心

7

175-204

37-39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

8

205-239

40-45

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9

240-267

46-47

重庆两江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10

268-305

48-51

重庆北部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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