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等多部门关于加强冻肉产品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使用行为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8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82号
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多部门
关于加强冻肉产品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
违法经营使用行为的通知
渝食安办〔2015〕12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农业委员会、公安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冻肉产品(以下称冻品,包括水产品和动物副产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八部委署缉发字〔2015〕30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医发〔2015〕18号、市打私办〔2015〕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冻品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使用行为的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冻品市场准入
进入我市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冻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一)供应商资质证明
1.国产冻品。直接从定点屠宰场(厂)购进肉品进行冷冻贮存的,提供定点屠宰场(厂)的资质证明;从其他渠道购进冻品或购进肉品进行冷冻贮存的,提供供应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进口冻品。直接从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口的冻品,提供供应商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验部门的注册证明资料;直接从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的冻品,提供供应商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验部门的备案证明资料;从国内进口商购进的冻品,提供供应商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验部门的备案证明资料。注册或备案证明资料,可以是质监总局网站公布的注册企业页面截图或网页链接。
(二)产品合格证明
1.国产冻品。依法应当经定点屠宰的冻品,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场(厂)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依法不需要定点屠宰冻品,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有的冻品包装上均应有冻品生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施的检疫标志。
2.进口冻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验部门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海关的通关证明。
(三)外包装标识
1.国产冻品。外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储存温度、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2.进口冻品。外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识,注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该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同时内外包装上还应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等。
3.经过分装的冻品,应当在分包装上按照上述要求标识有关内容。
(四)外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督促冻品经营使用者落实法定责任
冻品经营使用者是冻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守法诚信经营,自觉落实食品安全法定责任,确保经营使用的冻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一)专门从事冻品经营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持照合法经营。以冻品为原材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除依法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外,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持照合法经营。
(二)冻品经营使用者购进冻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做好记录。查验应当按照本通知关于冻品市场准入的要求逐项进行,并索取供应商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查验后,如实记录购进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不符合本通知关于冻品市场准入要求的,经营使用者不得购进。
(三)冻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做好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以及购买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冻品经营使用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冻品,保证冻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掺杂掺假、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商场(超市)销售冻品,应当在销售专柜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或通过其他形式,如实标识冻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以及检验检疫合格情况。
(六)冻品经营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冻品的质量情况,发现冻品超过保质期或存在包装破损、被污染、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和其他感官形状异常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库存冻品的质量检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七)严禁经营使用来源不明的冻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类冻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冻品、走私冻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生产经营的产品。严禁掺杂使假、改变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行为。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三、切实规范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行为
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守法诚信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不得为违法经营冻品者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一)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持照合法经营。
(二)冻品贮存场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2013)的要求。
(三)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建立租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载租赁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贮存经营的冻品品种和租赁经营者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与租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对常年租赁经营大户,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可以试行收取食品安全保证金制度,并在食品安全协议中予以载明。
(五)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建立冻品入库检查和记录制度。租赁经营者冻品入库时,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按照本通知关于冻品市场准入的要求,逐一实施检查,并做好入库检查记录,如实记录冻品入库时间、租赁经营者(货主)姓名、冻品品种、冻品来源、冻品数量、入库检查的情况。不符合冻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不得让其入库,并要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建立冻品出库检查和记录制度。租赁经营者冻品出库时,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对出库冻品进行检查,做好出库检查记录,如实记录冻品出库时间、租赁经营者(货主)姓名、冻品品种、冻品来源、冻品数量、出库检查的情况。检查中发现冻品不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不得让其出库,并要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七)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对租赁经营者入库的冻品,应当按照租赁经营者、冻品种类、入库时间等分区域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冻品贮存场所同时贮存其他食品的,应当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八)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定期检查冻品贮存场所的运行情况,确保温湿度和卫生条件符合冻品贮存要求。发现库存冻品超过保质期或存在包装破损、被污染、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和其他感官形状异常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冻品贮存场所运行的检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九)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应当加强对租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定期向租赁经营者通报入库、出库和冻品贮存场运行的检查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提高租赁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水平。对租赁经营者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十)严禁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在冻品贮存场所贮存有毒有害物质。
(十一)自觉履行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建立的赁经营者档案、与租赁经营者签订的品安全协议、冻品入库记录、冻品出库记录、冻品贮存场所运行检查记录、对赁经营者的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四、加强冻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海关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冻品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冻品经营使用者落实法定责任,规范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行为,维护冻品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冻品质量安全。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对冻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按照冻品经营使用者和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的经营地址所处行政区域,由区县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冻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含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存、运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国产冻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含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开展定点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等。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冻品经营使用中的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和冻品经营使用者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对重庆口岸进口冻品进行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查处违反进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重庆海关负责打击冻品走私行为,对市场监管环节发现的涉嫌走私的线索,进行追根溯源,延伸打击。
(三)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冻品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把冻品经营使用者和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作为高风险等级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1.建立冻品经营使用者和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档案。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的要求,分别建立冻品经营使用者和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档案。
冻品经营使用者档案要如实记载经营使用者名称(姓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经营使用的冻品品种、经营使用者住址和联系方式,经营使用者自有冻品贮存设施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档案要如实记载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名称(姓名)、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冻品贮存设施面积、冻品贮存设施地址、贮存的冻品种类、赁经营者户数,以及现场管理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冻品经营使用者和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的现场监督检查。除上级机关安排的专项检查以外,对冻品经营使用者和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重点检查冻品经营使用者落实法定责任,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冻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3.加强日常监督抽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及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冻品的监督抽检工作。有冻品贮存设施的区县,原则上要利用市级食品抽检柔性计划,每季度安排一次冻品专项抽检,抽检要覆盖贮存设施内的主要冻品。要充分运用快速检测方法,对冻品开展经常性快速检测,通过快速检测方法发现冻品质量异常的,要按程序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4.依法开展责任约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冻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冻品经营使用者或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责任约谈,要做好记录。
5.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冻品经营使用和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关于冻品质量安全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食安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冻品市场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冻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在冻品市场日常监管中,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牵头部门发起的联合执法,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大力配合,依法认
真履职。
要加强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定点屠宰监管信息和屠宰畜禽检疫信息;重庆海关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进口冻品通关信息和打击冻品走私的信息;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进口冻品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和进口冻品检验检疫信息;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打击冻品经营使用犯罪的信息;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工商注册登记和其他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冻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信息。
五、严厉打击冻品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农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海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冻品经营使用和冻品贮存第三方服务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打击。要将经营使用和贮存来源境外、有明显外文标识且无规范中文标识、无合法进口证明、未经检验检疫冻品的行为作为重点,既查处打击违法经营使用行为、违法贮存行为,又要深挖细查,追根溯源,延伸打击。对涉嫌走私、食品安全犯罪的违法线索,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移送重庆海关和公安部门处理。重庆海关在打击走私、公安部门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发现的需要其他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线索,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冻品违法案件的情况以及对外公布冻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市食安办。
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自用的冻品贮存设施的监督管理,比照本意见执行。
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海关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10月15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