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沙坪坝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9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99号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沙府发〔2015〕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境内河道管理,保障防洪、生态和河流沿岸基础设施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此通告: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弃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四、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四)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历史洪痕标志以及防汛、水文监测、河岸地质、通信照明等设施。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沙坪坝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七、在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阻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活动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如责任者无力清淤、疏浚,由沙区农委组织清淤、疏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破坏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9857306(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