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6年高技术船舶与承接省外渔船订单补助资金项目和2016年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企业管理提升与类金融机构监管系统)补助资金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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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惠企政策项目网上公开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信办〔2015〕512号)的要求,现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的2016年高技术船舶与承接省外渔船订单补助资金项目和2016年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企业管理提升与类金融机构监管系统)补助资金项目开展现场专项审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负责单位 此次专项审计工作由福建同人大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 二、专项审计依据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专项资金省属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6〕215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属)项目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98号)等。 三、专项审计时间 2016年高技术船舶补助资金项目和2016年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企业管理提升与类金融机构监管系统)项目专项审计工作在6月19日之前完成,承接省外渔船订单项目在7月10日之前完成,每个单位具体进点审计时间及工作要求,由福建同人大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届时通知。 四、专项审计费用 此次专项审计的费用由我委承担。 五、专项审计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积极认真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书证; (二)各申报单位应在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具体开展现场审计的时点前准备好所有相关资料和书证,未提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审计的视同放弃此次专项资金申报; (三)各申报单位应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所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与我委签订的委托合同公正、客观、独立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五)此次专项审计工作涉及的所有机构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原则,不得从事影响专项审计工作客观性、公平性的行为。 六、专项审计工作联系人 (一)专项审计工作牵头处室及联系人 省经信委计划财务处 李鸣心0591-87833242; (二)2016年高技术船舶与承接省外渔船订单补助资金项目负责处室及联系人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罗惟贵 0591-87555823 (三)2016年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企业管理提升与类金融机构监管系统)补助资金项目负责处室及联系人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薛艳 0591-87833147 (四)福建同人大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审计负责人刘发生 13950416873 七、专项审计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591-87430183。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