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0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0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5〕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渝北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市政府《关于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42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3〕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渝北区(北部新区、龙兴工业园、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悦来会展城除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法人企业。
第二章 工商注册
第三条 对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第四条 对入驻区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的企业,由产业园管理机构提供统一的注册地址进行工商登记。
第三章 电子商务产业园
第五条 对区内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重庆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经区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给予光纤基础设施建设费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光纤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入驻区内电商产业园的孵化科技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20%的租房补贴,补贴3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留学生创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留学归国人员出资(含技术入股)不少于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的租房补贴,补贴3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对第三方培训机构入驻电商产业园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培训机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报批同意在电商产业园内举办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展会,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专项展会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展会举办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推广、培训交流、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管理顾问等专业服务的电商产业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服务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电子商务企业
第九条 对新入驻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所购办公用房总价20%的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的租金补贴,补贴3年,总额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7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区设立全国性总部、西部营运中心(基地)、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基地)、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网络零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年批发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零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已落户电商企业,其年批发收入每增长1000万元、年零售收入每增长500万元,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注册并开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业务的电商企业或者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不超过其配送车辆购置费用、物流仓储配送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的10%、20%、30%给予一次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电商企业在村级活动阵地建立的20平方米以上,建立或引进设立至少1个物流配送点,指导至少1人或者1个专业合作社成功开设电商网店,配备电脑(2台以上)、电子称、周转筐等设施设备,设置货架、储存柜、触摸屏电子商务操作平台,开通网络宽带及Wi-Fi的村级农村电商服务站,补贴3万元。
第十四条 对申请贷款的电商企业,在区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虚拟资产完成评估后,由金融主管部门向指定的银行推荐其享受政府担保低息贷款政策。
第十五条 对在渝北区注册,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并评定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后,在“重庆OTC”成功挂牌,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200万元奖励;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给予4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限上商贸企业,在淘宝、天猫、京东三大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其他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渝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电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形式约定相关政策,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章 电子商务平台
第十八条 对自建B2B、B2C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O2O模式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区内企业独立建设的运营模式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网络流量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行时间1年以上,经认定,按项目不超过其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区内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的,三年内每年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跨境电子商务
第二十一条 对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市口岸办完成备案手续并有交易实绩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并对其每年经海关认定的交易额,按照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的比例进行补贴。对自建跨境电商平台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建设企业租用保税仓库和展示平台场地的,按照不超过其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的装修等后续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建立海关单独监管系统的,按照不超过其系统建设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建设保税商品O2O实体展示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海关验收并投入运营后,按照不超过其配送车辆购置费用、保税仓库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的20%、30%、40%给予一次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国外以自建的形式建立“海外仓”的,按照不超过其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国外以租用的形式建立“海外仓”的,按照不超过其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代理招商与人才引进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书面授权的代理招商单位,每引进一家电子商务、互联网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民营50强企业在区内建立结算中心、区域性总部,且年交易额达到50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引进多家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我区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按照《渝北区人才工作管理办法》(渝北委办〔2013〕36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个人入户、子女就学等方面优先照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扶持按年计算拨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区商务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区级税务部门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
(三)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合同;
(四)企业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开户银行、账号。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兑付。
第二十七条 对同时享受多个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
第二十八条 享受扶持的企业应在我区持续经营15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15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的,要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渝北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