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再发政策大红包 浙江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09 16:38:02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再发政策大红包 浙江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

2.《杭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

3.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

4.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

5.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6.交通运输部门的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7.水利部门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6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更名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2.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3.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4.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

5.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

6.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渔业资源赔偿费

☆3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

1.交通运输部门的货物港务费

2.引航移泊费

3. 四自 航道收费(限于政府投资)

▍降低一批政府性基金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2项政府性基金和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征收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质监部门的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早在2014年9月,浙江省就率先出台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此次,在此基础上又再立规矩,拓展清理规范的范围,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还包括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规范强制垄断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予以公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和不再收取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收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涉企收费,需要规范,也需要监管。浙江省明确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收费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强化举报机制,对乱收费的典型行为要曝光,并严肃追究责任。

2014年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已公布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浙江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三张清单,从源头上规范收费行为,防范政策风险。同时,做好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开工作,遇有政策变动,对目录清单进行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收费目录清单时效性。

本次收费清理改革,浙江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7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进行全面免收,每年约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6.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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