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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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制定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明确了两项补贴的范围对象、具体标准、申领发放程序及有关保障措施。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哪些?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如何界定?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而需要照护服务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按不同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由省民政厅、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用于哪些支出?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用于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如何申领?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具体申领办法,将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