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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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设立排放控制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排放,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率先启动以下措施: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1小时和离港前的1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 0.5%m/m的燃油。考虑到船舶换油系统、替代措施改建所需的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对发现的违规船舶以教育警告和纠正为主。
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 0.1% m/m的燃油;进入排放控制区期间使用硫含量 0.5% m/m的燃油。
对燃油系统的任何改装须经相应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可。
(三)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四)上述措施实施情况经评估后,适时确定采取以下行动的时间并提前公告: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 0.5%m/m的燃油;
2.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 0.1%m/m的燃油;
3.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 0.1%m/m的燃油。
三、《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交海发〔2015〕177号文件明确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浙江的海域和内河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宁波舟山港。具体为:
1.海域:浙江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及海礁外延12海里至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及外延12海里连成的海域。
2.内河水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台州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
(二)适用对象。所有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三)时间期限。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