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川省关于评定张伟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四川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6-09 16:07:16  评论()

文件名称:[四川]四川省关于评定张伟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文件编号:川府函[2016]3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张伟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6〕34号

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申报张伟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甘府〔2015〕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伟,男,藏族,1980年6月出生,新龙县人,生前系新龙县委政法委维稳(防邪)办副主任,长期奋战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工作一线。2014年6月14日,张伟同志在执行维稳任务中遭歹徒蓄意报复,不幸中弹,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政府评定张伟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已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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