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6-03 09:41:44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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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厦门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我委2016年全省类金融机构现场监管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对全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度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二、专项审计对象 以我委抽取的50家小额贷款公司(名单见附件)为对象开展现场专项审计。 三、专项审计重点 1.监管部门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管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2.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 3.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现金使用情况:2015年末现金余额,2015年度通过现金发放的贷款笔数和金额、通过现金收回的贷款本金笔数和金额、通过现金收回的息费笔数和金额、年末未收回的贷款笔数和贷款余额;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 4.检查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基本账户和信贷专用账户开立情况;账户使用是否符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末银行存款余额,2015年度通过专用账户发放的贷款笔数和金额、收回的贷款本金笔数和金额、收回的息费笔数和金额、年末未收回的贷款笔数和贷款余额。 5.检查是否存在帐外经营行为,是否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6.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以及名义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 7.检查发放期限一个月以上的贷款综合年化利率(含利息、手续费、咨询费等各项费用)情况。 8.是否存在擅自经营未经批准业务的情况。 9.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10.核查以下经营指标: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含)以下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月末平均比例、期末前20大客户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当年最大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贷款占贷款余额的季末平均比例、贷款余额占经营资金总额的月末平均比例、当年平均单笔贷款金额。 11.核查以下经营指标:2015年年末不良贷款率、2015年年末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2015年累计收息金额与累计应收利息金额的比例、2015年提取的减值准备金情况、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口径为提足减值准备后的值)、2015年单位资本金税收贡献率。 四、专项审计委托单位 此次专项审计工作委托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专项审计费用由我委承担。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在该项审计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不得由被审计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五、专项审计时间 专项审计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6月18日之前完成。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现场审计时间及细化工作要求,由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另行通知。 六、专项审计要求 1.各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认真配合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专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书证,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所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具体开展现场审计的时点前准备齐全。 2.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与我委签订的委托合同,公正、客观、独立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提供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真实经营行为的专项审计结论。 3.此次专项审计工作涉及的所有机构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原则,不得从事影响专项审计工作客观性、公平性的行为。 七、专项审计联系方式 业务处室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苏励凯0591-87551063; 福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审计负责人刘文辉13625042759; 监督举报电话:0591-87833704。 附件:专项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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