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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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我省考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知函〔2016〕33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23号)收费期限已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2〕2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目前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重新核定我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3科均为63元/人·科,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15元/人·科。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执行期限满前3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