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人大  法律法规网 2016-05-29 16:01:00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的决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第 43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的决定》已

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的决定

(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

定:

一、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

一个或者几个居民区、一个或者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规模较大的

村或者居民区可以划为两个以上选区;参加乡级选举的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与邻近单位、居民联合划为一个

选区。”

2.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

几个字。

3.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

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5.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将第四款中“可以书面

形式委托”修改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可查核的方式委

托”。

6.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执行地投票。”同

时将第三款中“选民大会”修改为“选举大会”。

7.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投票结束后,选

民推选出来的监票、计票人员应当立即密封票箱,送选区或者选举

大会计票处集中清点选票,并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数加以核

对,作出记录,经监票、计票人员签字后由选区或者选举大会统一

计票。”

8.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当选代表名单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

9.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

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

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县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

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

代表名单。”

10.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并在第一款中“并派人到

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后增加“从公布选民名单到选举日的期

限,可以少于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但不得少于十二日”

一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二、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

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受委托组织上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

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当通过调研、视察、走

访、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网络平台、代表联络站等多种方式和渠

道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3.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

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进行视察的,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跨越上

述行政区域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安

排。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

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

察。”

4.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立法

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也可以列席或者应邀列席下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

提出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5.第二十六条最后增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

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一句。

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联系代表制度,通过邀请代表列席会

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务委员会主

任或者副主任接待代表等形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扩大代表对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

与。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

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邀请

代表参加立法、监督等工作。”

7.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工作

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

度,通过调研、视察、走访、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网络平台、代表

联络站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通过代表联络站定期接

待选民和人民群众,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代表在联络站受理选民

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交有关单位办理。

“代表基本信息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

9.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

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10.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

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

当予以公开。”

11.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应当按照要求准确登记执行代表职

务的具体事项,便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了解其选出的代

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四款修改为:“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

原选举单位报告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回答询问。县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

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省和设

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对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开展评议。”

12.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正确

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

份、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和

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职业活动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三、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

定》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意见的;

“(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2.将第七条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

简明扼要,一事一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通过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

见,也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

表亲笔签名。”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重

点研究办理。”

4.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应当进行分析,集体研究办理措施,拟定办理工作方案。”

5.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承办单位应当围绕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内容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实际问

题。”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

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做好保

密工作。”

6.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

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7.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的答复,经集体研究后,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

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时,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将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入

浙江人大议案建议管理系统。”

8.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应当按规定填写《人大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承办单位;同时,通

过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对本人领衔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办理情况进行反馈评价。”

9.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督促承办

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

表。”

10.删去第二十七条最后“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应当组织力量,跟踪督办,提高督办实效”一句。

11.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合督办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民主评议、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等形

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对需要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办方案,组织力量,加

强监督检查,通过走访座谈、专题调研、跟踪督办等形式提高督办

实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重点督办工

作情况。”

12.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浙江人大代表

履职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和代表予以公开。”

13.将第三十条中的“单位、个人以及代表最满意承办件予以

表彰和奖励”修改为“单位、个人以及优秀承办件予以表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送:省委、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部门,

各市、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在浙全国人大代表,

省人大代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6年5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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