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水务〔2016〕65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水务〔2016〕657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有效保障城市防汛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制定了《关于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经4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5月23日
关于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本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公共排水管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有效保障城市防汛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的要求,现对“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以下简称为“临封审批”)的批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临时排水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导则要求;
(二)确保临时排水措施的安装设置符合许可要求;
(三)确保临时排水措施的运行维护符合规范要求;
(四)确保临时封堵的管道堵头全部拆除。
二、审批权限
(一)市水务局负责受理本市合流一期、污水二期、西干线、南干线、污水三期等市属市管排水管道,以及徐汇区、黄浦区、静安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行政区域内的管径DN1050毫米以上(含)排水管道的“临封审批”申请。
(二)徐汇区、黄浦区、静安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等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管径DN1050毫米以下排水管道的“临封审批”申请。
(三)浦东新区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市管排水管道以外,排水管道的“临封审批”申请。
(四)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县等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区排水管道的“临封审批”申请。
三、职责分工
(一)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临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市水务局“临封审批”事项的批后监管工作;并负责各区县“临封审批”事项的批后监管抽查、行业督查和信息汇总工作。
(三)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临封审批”的受理和预审工作。
(四)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协同市排水处开展“临封审批”的批后监管工作,并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五)各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临封审批”和批后监管工作。
四、主要审查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办事指南》的要求;
(二)临时排水措施方案设计是否符合《上海市排水管道封堵临时排水方案编制导则》要求;若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临时排水措施方案设计应由专业设计单位编制:
1、需封堵的排水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1050毫米,且封堵周期进入或跨越汛期的;
2、需封堵的排水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1050毫米,且封堵周期大于等于三个月的;
3、需封堵的排水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1500毫米或同等过水截面积的,泵站入河排放口除外。
(三)涉及泵站运行配合的,是否与相关泵站运行单位签订配合协议。
五、主要批后监管内容
(一)“临封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单位所设置的临时排水措施是否符合许可要求进行核查,并督促其落实防汛排水责任;
(二)在排水管道被封堵期间,对临时排水措施的运维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确保临时排水措施的设施完好和运维规范;
(三)在排水管道封堵影响消除后或许可期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电视或声纳的启封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归档。
六、日常检查和责令整改
(一)各区县排水管理单位在日常排水管道设施巡查过程中,应重点加强对本辖区内“临封审批”事项的巡查;市排水处应加强对区县“临封审批”事项批后监管的抽查。
(二)市排水处或各区县排水管理部门(单位)在启封检查时,若发现排水管道的堵头未完全拆除的,应责令当日整改,并在次日复查;若情节严重,市排水处可在全市排水行业内对相关封堵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且记录进信用评价。
(三)市排水处或各区县排水管理部门(单位)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若相关单位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严重的,应及时移交执法总队或区县水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