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件编号:渝府发〔2016〕1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府发〔2016〕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部署,抓紧对本级政府部门要求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行清理规范。
附件: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131项市级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收费类别
处 理 决 定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
市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第五条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第五条
全国范围内所有具备工程咨询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权限范围内)
市经济信息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第五条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第五条
全国范围内所有具备工程咨询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市经济信息委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参公单位提供服务不收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市经济信息委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参公单位提供服务不收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
环境监测报告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
市经济信息委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通过CAL和CMA等认证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监测报告。
6
废弃物掺入比例检测报告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
市经济信息委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通过CAL和CMA等认证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废弃物掺入比例检测报告。
7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初审
市经济信息委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8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初审
市经济信息委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9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初审
市经济信息委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10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初审
市经济信息委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1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初审
市经济信息委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认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市经济信息委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具有国家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13
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所需的项目环境评价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市经济信息委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具有环境监管部门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14
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资产审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审批
市教委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系统社会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库(2013年招标入围的49家)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15
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资产审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市教委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系统社会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库(2013年招标入围的49家)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16
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资产审计
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审批
市教委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育系统社会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库(2013年招标入围的49家)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17
建设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建设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市城乡建委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第九条
重庆市建达职业培训学校、重庆方圆职业培训学校等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1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
市城乡建委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第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八条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医院提供服务。
19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
市城乡建委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大学、重庆交通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建造师协会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0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
市城乡建委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1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
市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2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审批(含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市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
市城乡建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4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市交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勘察设计企业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25
规模以上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市交委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26
申请种子生产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生产审批
市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27
申请种子生产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编制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生产审批
市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28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生产审批
市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29
申请种子经营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经营审批
市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30
申请种子经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编制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经营审批
市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31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经营审批
市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32
申请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
市农委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33
肥料残留试验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
市农委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残留试验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34
肥料田间示范试验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
市农委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35
肥料田间试验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
市农委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审。
36
肥料安全评价试验报告(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
市农委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
通过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
37
肥料产品检测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
市农委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
通过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38
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农药临时登记初审
市农委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八条
重庆市农药检定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农药检定、西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农业部柑桔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报告。
39
设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市商委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渝文审〔2007〕17号)第十一、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40
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市商委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41
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市商委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海关、税务等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42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市商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43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注册资本证明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市商委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44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市商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45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限制进出口货物许可
市外经贸委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6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限制进出口货物许可
市外经贸委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7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市外经贸委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8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市外经贸委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9
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市外经贸委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0
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市外经贸委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1
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
市外经贸委
《对外贸易法》
《海关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2
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
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
市外经贸委
《对外贸易法》
《海关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重庆代表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3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会计报表审计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市外经贸委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
54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离任审计
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55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56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离任审计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57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58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离任审计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59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60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估、评审。
61
探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62
采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采矿权转让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6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评审。
64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第一条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评审。
6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房管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五条
重庆特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等具有矿山设计、矿山开发相应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估、评审。
6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房管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67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房管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
重庆136地质队、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等56家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68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房管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69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房管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四条
重庆136地质队、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武金勘查有限公司等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70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储量登记
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第一条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评审。
71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储量登记
市国土房管局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评审。
72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许可
市规划局
《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第六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73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许可
市规划局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74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许可
市规划局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九条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检部门开展。
75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初审
市规划局
《测绘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重庆市具备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76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初审
市规划局
《测绘法》
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77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初审
市规划局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1996年发布)
重庆市具备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7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估、评审。
7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市水利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九条、第十条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8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8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令)第二条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评估、评审。
8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市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评估、评审。
83
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
《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评估、评审。
84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市水利局
《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5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市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九条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6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
河道采砂许可
市水利局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7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市水利局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具有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8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资信证明、资产评估
内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续延审批
市文化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9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资产评估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变更、续延审批
市文化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90
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资产评估
港澳特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及变更、续延审批
市文化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91
设立电影单片制作、发行单位(院线)、外商投资影院资金证明
电影单片制作、发行单位(院线)、外商投资影院设立许可
市文化委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92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单位(乙种)资金证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单位(乙种)设立、变更、续延审批
市文化委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93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资金证明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含网络游戏)及变更、延续审批
市文化委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七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94
设立印刷企业资金证明
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市文化委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二条、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95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资金证明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市文化委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96
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资金证明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市文化委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97
申请举办外国、港澳特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参加营业性演出资金证明
外国、港澳特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市文化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98
设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资金证明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市文化委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99
设立复制单位资金证明
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及设备进出口和复制境外产品审批
市文化委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100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资金证明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市文化委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101
设立博物馆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审核(含国有博物馆设计方案评审)
市文化委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102
博物馆设立、变更展示陈列方案编制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审核(含国有博物馆设计方案评审)
市文化委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展陈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博物馆设立、变更展示陈列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展示陈列方案的评估、评审。
103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乙类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使用许可
市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广播电视计量检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4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以外广电设施迁建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以外广电设施迁建审批
市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广播电视计量检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5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卫星传输除外)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卫星传输除外)
市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广播电视科研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6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技术方案编制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
市文化委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广播电视科研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技术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
107
市、区县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转播类服务技术方案编制
市、区县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转播类服务备案
市文化委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九条
广播电视科研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区县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转播类服务技术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
108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工程)审批
市文化委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文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09
建设单位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市文化委
《文物保护法》
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110
建设单位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市文化委
《文物保护法》
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扬,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111
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方案编制
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审批
市文化委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专业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活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12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资信)证明、资产评估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初审
市文化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113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资产评估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
市文化委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11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初审
市文化委
《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15
建设单位在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初审
市文化委
《文物保护法》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116
建设单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市文化委
《文物保护法》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117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初审
市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18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初审
市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19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市文化委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20
公共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121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12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除外)
市卫生计生委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公证机关
政府定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123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除外)
市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12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一条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政府指导价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125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126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安监局
《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127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编制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审查
市煤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八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第十一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2〕227号)
具有乙级及以上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评估报告、重庆市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协会组织专家审查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128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建设施审批
市林业局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11号)第四条
具有环评或咨询资质单位或丙级(含)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29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市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30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市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31
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风险评估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市林业局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林造发〔2013〕218号)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风险评估报告。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