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关于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
文件编号:鲁政字〔2016〕11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
鲁政字〔2016〕11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滕州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请示》(枣政呈〔2015〕19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等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滕州市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商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三、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滕州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乡镇政府行使的除外)。对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滕州市政府依法受理。
七、你市要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责成滕州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法制办、省编办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