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关于同意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
功能区划(2016—2020年)的批复
鲁政字〔2016〕109号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的请示》(鲁环发〔2016〕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由你厅负责印发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要切实加强《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沿海工业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必须符合《区划》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整《区划》,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三、《区划》是有效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促进近岸海域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划》提出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扎实做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抄送: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