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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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委老函〔2016〕12号)收悉。为提高福建老年大学办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考虑到近3年来办学成本费用增加等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调整后的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学费收费标准从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2年。全省各地举办的老年大学的学费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根据闽政〔2006〕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三、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还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福建老年大学课程分类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7日附件福建老年大学课程分类收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人.门.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