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4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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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树平、林晓青、周爱晶、徐嫩弟代表: 《关于延长社区服刑人员一年累计请假时间的建议》(第1741号)收悉。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密切关注和宝贵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要求严格监管,预防发生再犯罪,维护社区安全、社会稳定。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教育和帮扶,需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工作、学习条件, 其生活基础与居住地密切相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以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有利于有效监管,也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刑人员短期确需外出的可以请假;确需长期离开居住地的,必须通过变更居住地来改变执行地,由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继续监管,否则监管教育措施无法落实,将造成实际上的脱管。《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社区服刑人员累计请假天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同时,考虑到部分居住地变更在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困难,规定“因特殊情况,一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六十日的,应当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目前我省省内之间居住地变更已较为规范,部分变更到外省的因居住地认定标准不同等原因而存在一定难度。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居住证制度的推广实施,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将得到统一。《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该法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诸多问题。我们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解决各地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勇 联 系 人:董波,陈荣 联系电话:0591-83613233,83725411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