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卫计委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
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卫中业务发〔2016〕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在推进社会办医中发展中医药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3月10日
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
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鲁卫医改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服务,举办一批层次合理、规模适当、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规划中留出社会办中医空间,构建多元化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明确支持社会办中医的优先领域,公开中医医疗资源信息,由社会资本自主选择进入领域和发展方向。
坚持完善政策、确保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政策,营造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环境,保障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坚持依法监管、提升质量的原则,强化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管,增强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健康发展。
坚持全面推进、试点突破的原则,在全面落实相关支持和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探索,力争在政策、理念和管理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明确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优先领域。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并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向社会公开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数量、布局、床位及大型设备配置等相关信息,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政策信息咨询,避免盲目投资。发挥规划引导作用,根据区域中医医疗资源情况,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病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本实施意见中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开展中药治疗服务,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服务,以及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下同)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引导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只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末病和康复等多元化服务。
(二)加大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力量开放。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数量、布局的限制。社会资本举办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将审批事项纳入审批大厅集中办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获得补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13〕40号和鲁政发〔2014〕2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社会医疗机构用电、水、气、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免征营业税,实行市场调节价等优惠政策,帮助社会医疗机构解决在建设用地、医保定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三)提升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一并纳入能力提升支持范围,在相关项目评审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技术技能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一视同仁。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推进和规范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到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在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聘用公立医院退休人员的同时,鼓励其自主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立长远的发展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将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非营利性社会办中医医院纳入中医药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范围。鼓励探索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机构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等形式加强业务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协作。各中医药行业协会、学术组织等要平等吸纳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所占比例。允许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机构之间按照相关规定,调剂使用中药院内制剂。加强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指导,引导其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对部分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特色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其按照高、精、专方向发展,形成品牌优势和专科特色,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四)规范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规范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杜绝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严厉打击夸大疗效、虚假宣传、欺骗患者以及“无病小治、小病大治”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鼓励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作用。支持和鼓励有关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弘扬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探索。济南市和临沂市作为我省社会办中医试点市,要在全面落实上述政策措施基础上,开展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步伐,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探索创新,力争在理念、管理和政策上有所突破。允许试点市将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满5年调整为满3年。鼓励其他市以多种形式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发展,使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成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特别是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各地开展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标准化建设、能力提升建设和服务模式创新试点,打造一批中医药文化氛围突出、提供中医医疗、养生、康复、预防保健服务为主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推进社会办医中发展中医药服务是增加中医药资源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和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更好维护群众健康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从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推进社会办医中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转变政府职能,履行部门职责,将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地要对本地中医药资源供给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因地制宜研究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支持领域,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强化指导和管理,将在社会办医中发展中医药服务纳入卫生计生工作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布局中统筹推进,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支持社会办中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有效措施。
(三)积极沟通协调。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落实措施,确保鼓励社会办中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落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宣传中医药在预防、医疗、康复及保健、养生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群众主动选择高质量的中医药服务。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公布社会中医药资源需求状况,引导社会资本高效投资。要积极宣传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先进典型,助力信誉好、服务优的社会办机构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
(2016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