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2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27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
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6〕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日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和2015年12月15日区委第11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深化和谐社区创建工作,有力推动全区城乡社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依据“大居侧重,小居兼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区工作经费根据社区户数确定。社区规模在2000户以下的,不低于5.5万元∕年;2000-3000户的,不低于6.5万元∕年;3000-5000户的,不低于7.5万元∕年;5000-8000户的,不低于8.5万元∕年;8000户以上的,不低于10万元∕年。特大型社区可适当增加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条 社区工作经费由基本工作经费和专项服务经费组成。基本工作经费占社区工作经费的60%,包括日常办公、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等;专项服务经费占社区工作经费的40%,包括社会公益、公共服务、文化教育、协商共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等六大类。
第三条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镇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07〕57号)要求,街道社区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全额预算划拨;镇社区工作经费由镇财政预算解决。
第四条 社区工作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街道、镇应对社区工作经费尤其是专项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区纪检监察、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定期对社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 社区规模如有调整变化应在年底前报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审核,以便下一年度调整安排相应的社区工作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龙坡委办发〔2012〕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