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5-09 16:30:43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2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29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5〕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管理代理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有效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能力,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按照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选择代理机构,并由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施工组织等工作,达到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 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没有项目管理经验的,必须实行代理制。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以及5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代理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可研、概算审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查、资金拨付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结(决)算等工作;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查处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城乡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监督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五条 实行代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项目代理的具体内容,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实行代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理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其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建设管理行为。

第七条 以下单位可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投标:

1.取得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

2.区政府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项目业主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三)负责监督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等招标,参与审查招标文件、最高限价。

(四)负责监督代理机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情况,依法审查设计变更等事项,协助项目竣工验收。

(五)负责审查代理机构编报的项目进度情况和资金拨付申请,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和代建费。

(六)配合代理机构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和开展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七)根据相关规定提请工程项目审计或核查。

(八)组织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和竣工资产,并完善相关基础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代表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除不得转让委托代建项目,不得在自己代建管理的项目中直接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外,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完成项目各种报批手续;

(三)完成或协助招标公司完成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签订合同;

(四)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

(五)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编制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核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建立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证机制,完善三方签证资料,审核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进度和付款进度,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协调办理权属登记。

(八)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全过程代建方式,如果只采取若干阶段代建,需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范围和责任。

第十条 项目业主与代理机构依法签订建设管理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并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被代理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负责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按签订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监督代理人做好建设管理工作。代理人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被代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对代理机构的选择,重点考核代理机构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理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项目业主应优先邀请代理工作业绩突出、履约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投标,并提前将邀请代理机构名单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的项目,需直接指定代理机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代理费不得超过《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3〕71号)文件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基数为项目概算总投资(不含土地费),代理费计入项目概算总投资。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概算时明确代理费的控制总额。代理费的支付按照代理人的代理范围,实行分段制计费,各阶段代理费按以下原则划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以前阶段管理工作的代理费占比为10%;初步设计阶段管理工作的代理费占比为10%;工程建设阶段(含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工作的代理费占比为80%。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工程造价控制严格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被代理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户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监督。工程款的支付,须严格实行监理、代理人、被代理人三方审查签字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中的优化设计,要以完善功能、提高质量、减少投资三位一体为目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代理费由项目单位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可预留5-10%的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代理制的目标是投资、质量、安全、工期四控制。对圆满实现上述目标,并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可对代理人给予适当奖励。一是优先推荐参与以后代理项目的投标,并在评标时给予适当的加分。具体加分方式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制定。二是给予代理费奖励,奖励经费从项目总预备费中列支。奖励金额按项目节省金额分段累进计取,具体比例为: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5%;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为4%;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为3%;1000万元以上的为1%。单个项目代理费奖励经费最高不得超过代理费的200%,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中的预备费。

节省金额计算基数为总投资概算中的建安投资与区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结算金额的差值。奖励金额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认定。

第十八条 代建费奖励经费总金额超过代理费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概算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如评审报告存在问题,由区公管办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按《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中介机构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投资超概、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或工期延误的项目,代理机构要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扣减代理费。

除扣减代理费外,代理机构是社会单位的,其违约事实记入不良记录档案,限制其在以后参与代理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区级有关部门或公司的,如果采取是全过程代建方式,区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开展效能和执法监察;如果采取分阶段代建方式,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代理机构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公司确认的竣工文件和由代理机构、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完工结算。代理机构对完工结算进行审核后报区审计部门审定,并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代理机构与项目业主一起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九龙坡府发〔2004〕1号)同时废止。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