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民救发〔2016〕1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民救发〔2016〕1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
对象类别 | 原标准 | 增加额 | 调整后标准 |
重残无业人员 | 1030 | 120 | 1150 |
三胞胎 | |||
社会孤老残幼 | |||
司法老残 | |||
散居归侨 | 1310 | 150 | 1460 |
宽释人员 | |||
因公致残知青 | |||
纠错人员 | |||
港台回归人员 | |||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 |||
起义投诚人员 | 2420 | 280 | 2700 |
特释托派人员 | 3200 | 370 | 3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