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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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5-04 16:30:14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3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36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办〔2015〕166号

各有关单位:

《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已经

2015年8月1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本区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促进本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行政辖区内的“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即“Q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即“E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即“OTC”)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区金融办负责本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江北区其他部门共同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拟上市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区政策扶持的“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合法存续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 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3.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征信记录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财务风险,无非法集资风险;

4. 企业已在区金融办报备、纳入本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3个月以上;

5. 孵化基地和园区平台应每季度报送上市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和重点企业改制进展情况作为备案,备案时间满足半年后方可享受政策扶持。

(二)财务标准(对江北区区级经济贡献不低于50万且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2.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3.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五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在省级及以上股份转让系统(含OTC、Q板、E板等区域性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在重庆市外的区域性股转系统挂牌企业享受的产业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在重庆市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且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于成功培育企业上市的孵化基地和园区平台(培育的企业须满足本政策申报条件),根据其区域内企业在不同层级的资本市场改制上市情况,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成功培育企业在省级及以上股份转让系统(含OTC、Q板、E板等区域性股转系统)挂牌,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二)成功培育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三)成功培育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3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

第七条 按照《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对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在市级政策执行期内,江北区按同比例给予相应的区级配套补助资金。

第四章 配套服务

第八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进行跟踪式服务,协调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各有关单位定期对拟上市重点企业进行定期走访,动态跟踪,及时梳理企业改制上市推进情况;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改制上市行政服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解决改制上市中的问题,提升企业改制上市行政审批效率。

第五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九条 “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产业发展资金时应向区金融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江北区产业发展资金的请示文件(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企业近两年的征信报告;

(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境内外交易所等交易市场成功挂牌或上市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在江北区纳税的税收凭证;

(六)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本办法扶持政策每年分两次进行申报。企业应于每年6 月1日和12月1日前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金融办,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享受了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均应将其纳入重点企业管理,扶持企业在本区发展壮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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