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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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5-04 15:00:37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修订稿)》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3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39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修订稿)》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修订稿)》已经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8日



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和〈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2〕206号)要求,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我区实际,总结三年来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发挥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民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九龙坡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制度的小微民营法人企业。

二、安排原则

(一)重点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农业产业化、商贸流通、生产性服务等实体经济。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主导产业的支持;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等新型业态以及为主导产业配套的小微企业,培育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小微企业。

(二)坚持以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既要坚定不移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实体经济的主体地位,避免产业空心化;又要不断提高主导产业的制造能力或服务水平,不断加大力度培育新兴产业,使产业结构更加平衡、优化,逐步形成现代产业体系。

(三)坚持“三个结合”。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与“小巨人”培育工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九龙坡区的产业优势,引导企业往“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四)强化资金管理。区审补委负责区民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和项目审批工作;区审补委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日常工作;区审补委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真实性审核等工作,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实施全过程管理。

(五)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重点方向

(一)做精做强制造业。一是提升装备智能化水平。重点支持企业装备更新换代,提高装备数控化率;建设数字化生产线或智能制造单元,打造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化工厂。二是增强创新能力。重点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全过程的管理水平和能力;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提高研发、产品质量管控等能力。三是推动绿色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节能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排放量;鼓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改造或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四是鼓励兼并重组。重点支持有实力的非关联企业收购、兼并具有鲜明技术特点的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做大做强;鼓励同类同业企业合并重组,做出特色,增强竞争力;鼓励社会资本收购、参股资金困难但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困难企业,稳定实体经济。

(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一是提升物流配送能力。重点支持企业更新物流装备,提升物流配送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物流全过程的信息化建设,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二是完善商贸服务配套。重点支持连锁经营、专业市场建设、电子商务等项目;重点支持入驻商圈、商业副中心、重点商业街的餐饮、住宿、旅游等服务业项目;优先支持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商贸流通项目。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一是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更新换代装备,提高自动化程度;鼓励企业加大品牌能力建设,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建立产品追溯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控能力。二是推进观光(休闲)农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停车场、接待中心、标志标示等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绿化、污水处理、水体景观、休闲步道等景观环境改造。

(四)缓解生产(建设)资金压力。重点支持企业稳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重点支持有重点在建项目企业贷款贴息;重点支持企业以融资租赁形式用于设备投资的贷款贴息;优先支持项目贷款贴息。

(五)其它鼓励类产业。重点支持区委区政府明确给予重点支持的项目;重点支持区审补委认为有必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项目。

四、扶持方式

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贷款贴息仅支持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中的一种,每户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审补委主任办公会决定给予重点扶持的项目可另行安排。

五、投资要求及扶持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类。一是技术改造方面。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购置数控机床、立式加工中心、机器人等成套智能设备以及整体打造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实际发生额的20%比例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购买非数控设备、自动化生产线等技改项目和基建、能源、环保等综合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二是信息化建设方面。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购买工业控制软件(PLM\PLC等)、MES系统、ERP管理软件以及提高企业生产管理能力的监控设备、产品信息追踪等投资和服务支出,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实际发生额的2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三是创新能力建设方面。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购置检验检测设备,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等,以及支付第三方合作开发的服务费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检验检测设备最高按照20%比例补助,其余支出按照最高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支持软件、物联网企业以及拥有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按照国家规定研发投入条目经有资质审计机构审定的年度研发投入最高按照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四是兼并重组方面。重点支持有实力的非关联企业兼并收购有特色的小企业,实际收购价5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实际收购价的5%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困难企业引入社会资金参股解决资金瓶颈,参股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最高按照2%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五是贷款贴息方面。项目贷款和用于购买设备的融资租赁实际发生贷款额200万元以上,最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8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额不低于400万元,且纳入补贴基数贷款额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或产值的25%,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6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80万元;非战新或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30%比例补助,总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类。一是现代物流。重点支持仓储、物流配送实体企业,以及打造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的企业,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发生投资额的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二是现代商贸。重点支持实体商贸企业,以及专业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发生投资额的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农业产业化类。一是农产品加工。参照工业和信息化类实施。二是现代农业基地。重点支持企业打造观光、休闲农业基地,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照已发生投资额的10%比例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六、申报条件

(一)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九龙坡区(含高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小微民营法人企业。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存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环保整改不达标等影响全市、全区重点工作推进的企业或项目不得申报或不予受理。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需为当年未获得国家、市、区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经区政府或区审补委同意的重大项目除外。

(五)申报项目投资额或贷款实际发生额需达到项目总投资的50%及以上。

(六)申报项目须为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开工(新建项目除外),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

七、审批流程

(一)申报受理。在工作日内向区审补委办公室设立的接件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需胶状成册,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二)项目审查。区审补委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将申报资料分发到各行业对口部门,各行业对口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审补委办公室提交审查意见。

(三)专家评审。区审补委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打分意见。

(四)项目审批。区审补委办公室根据行业对口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打分意见和项目投资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区审补委全体会议审议。

(五)项目公示。经区审补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在“九龙坡区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jlp.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度(或贷款额度)、拟补助金额、主管部门、财政资金用途。

(六)计划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由区经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七)资金拨付。根据资金计划,区财政局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八、管理监督

(一)组织管理。区审补委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区审补委副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工商联、高新区经发局、高新区投促局、高新区财务局、高新区工商分局、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区审补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项目审批。区审补委成员单位负责项目初审、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区审补委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经信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区审补委日常工作。

(二)监督检查。一是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相关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禁止以取现等方式转移专项资金,要建立项目专项会计档案,按要求报送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二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区审补委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非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审补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由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补助资金全额退回区财政。三是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支持项目,同时不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4.偷、漏税被查处的;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是负责专项资金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有违反纪律的行为,由区纪委监察局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九龙坡府发〔2012〕25号)、《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九龙坡府发〔2013〕20号)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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