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协和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变更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5-03 15:20:08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天津市协和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变更的复函

文件编号:环办辐射函[2016]75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天津市协和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辐射安全工作场所事项变更的请示》(协和字〔2016〕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部同意你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场所部分变更的申请,终止使用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38号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放射所)院内的乙级工作场所。请你单位在今年年底前,来我部办理许可证延续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放射所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天津市环保局申请办理该乙级工作场所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和放射所在完成上述工作场所变更之前,你公司承担该场所的辐射安全责任;变更后,其辐射安全责任由放射所承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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