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桂商秩发〔2016〕4号
各市商务局(委):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2016年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商务厅2016年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积极防范发卡企业出现资金和管理风险。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集团、品牌、规模和其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重点是发卡数量、资金总额较大的发卡企业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消费者通过12312举报投诉有违规行为的发卡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备案管理情况。检查备案企业对预付卡的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同时全面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相关企业符合备案条件但尚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的情况。
(二)资金存管情况。检查备案企业是否存在实际存管资金不到账、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保函、保证保险失效或不足、金融机构未确认资金保障状态等情况。
(三)“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备案企业是否存在未落实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制度的情况。
(四)业务报告情况。检查已备案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填报业务经营情况、业务经营信息不全、业务数据异常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自2016年4月开始至10月结束。
(一)制定方案和动员阶段(4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对当地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5-6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对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现场检查阶段(7-10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检查频次,对辖区发卡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查阅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发卡记录、台帐、财务报表、资金存管和使用、缴纳保费相关凭证等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我厅将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方案、检查记录、图片及处罚情况等,同时对当地企业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组织好本辖区的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开展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对本辖区符合检查条件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确保检查效果。根据简政放权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做好消费提示和制定应急预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随时掌握发卡企业的业务动态,并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适度购卡。同时,要制定单用途预付卡专项应急预案,以应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出现“跑路”等情况时能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处置。
(四)做好检查情况报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通过“监督检查”栏目,填写全部受查发卡企业的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监督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企业存在问题、相关案例以及工作建议等),于2016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厅。
联系人:范志锋陈敏毅,联系电话:0771-22118702211863,传真:0771-2211860,电子邮件:gxqzgb@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