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西省关于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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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山西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28 09:25:11  评论()

文件名称:[山西]山西省关于加强我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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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国 十三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 十三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全省森林资源,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分解下达和严格执行我省 十三五 期间森林采伐限额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 十三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40.7万立方米。其中,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88.2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52.5万立方米;按采伐目的分项限额为:商业性采伐9.9万立方米,非商业性采伐130.8万立方米;按森林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9.9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06.2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1.2万立方米,低产低效林改造8.5万立方米,其他采伐4.9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公益林采伐(抚育、更新、改造和其他)119.1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主伐、抚育、改造和其他)21.6万立方米。分配下达的限额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省级不预留采伐限额。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

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 ?

凡采伐森林、林木都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采伐许可证要符合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式样,并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使用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办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林木权属,凡没有林权证(或林木权属证明)、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一律不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采伐要认真审核,并在采伐许可证备注中注明。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的,要依法追究发证部门负责人和发证人员的责任。 ?

国有和集体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必须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没有林业设计单位提供的采伐设计资料,一律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提高伐区调查设计精度,对伐区调查设计不符合规定和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没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

三、积极推进采伐管理改革?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集体及农民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要进一步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和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核发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审批更加便捷高效。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国有林经营单位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继续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我省将根据不同区域森林资源现状和林木采伐管理实际,进一步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四、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将其作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的重要依据。省直林区及市、县国有林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省林业厅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集体和个人(经营大户)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逐步实现按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五、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

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的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当地木材运输管理实际需要,合理调整现有木材检查站布局,加强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要认真搞好林区(林区县)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对以木材为原料的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对消耗和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管理混乱的加工企业,要坚决取缔。?

六、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要加强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和调查人员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充分运用林业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新手段,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

七、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 ?

2016年是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第一年,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停伐要求落实到位。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等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行为,并将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省林业厅要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等情况进行省级复查,复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并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对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对有令不行,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差的地区及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规定破坏森林资源,违反规定采伐林木、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对制止不力,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市、县及部门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山西省 十三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附件:山西省 十三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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