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黔江区关于印发黔江区获得国、市名牌(知名)产品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29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294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获得国、市名牌(知名)产品
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江府发〔201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获得国、市名牌(知名)产品企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黔江区获得国、市名牌(知名)产品企业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品牌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区企业更加注重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工业强区”战略实施,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走向“质量时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黔江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和“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辖区内各企业。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 和“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50万元;
(二)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10万元;
(三)获得“重庆知名产品”和“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现金5万元。
第五条 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和“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后,经申报并重新获得认定,同样给予奖励。
第六条 企业申请奖励的程序:
企业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后1年内向区质监局提出奖励申请,经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审议通过,报区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申请名牌(知名)产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
(二)认定名牌(知名)产品的相关文件;
(三)认定名牌产品的认定证书;
(四)AA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等级证书;
(五)企业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