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19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4-26 15:40:16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1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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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馨、翁海辉、林莉代表: 《关于商贸流通企业自愿选择电价计费方式的建议》(第10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实行分类电价,主要包括居民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和农业电价四大类。各分类电价的适用范围统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执行,商贸流通企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明确规定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目前,我省所有大工业用户、用电变压器装见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和农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电力运行有其自身客观规律,电力负荷呈现高峰低谷有节律变化,电能无法规模化储存,必须做到生产和消费的实时平衡。为满足用电需求、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发电装机、电网供电能力是按照满足电网最高负荷规划配置,因此按照成本属性,高峰时段供电成本高,低谷时段供电成本低,如果能够转移或减少高峰负荷,削减峰谷负荷差,就可以减少大量的电力建设投入。以我省为例,2015年最大峰谷差接近1000万千瓦,假设能削减30%左右,意味着可以减少300万千瓦左右的发电装机容量,以60万千瓦机组24亿元的造价计算,可以节约120亿元,再加上相应节约的电网投入,社会效益十分可观。峰谷分时电价,一方面体现了不同时段的供电成本差异,另一方面通过高峰时段电价上浮,低谷时段电价下浮的价格杠杆手段,鼓励用户移峰填谷或错峰用电,降低峰谷负荷差,促进电力平稳安全运行和社会资源的节约,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的精神,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三、多年来,我省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电价,减轻商贸流通企业用电负担,2015年4月20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下降了2.42分钱/千瓦时; 2016年1月1日起,全省23个电网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平均又降低了2.51分钱/千瓦时,其中由省电网供电的福州等主要城市电价下降2.98分钱/千瓦时,2015年来累计降低了5.4分钱/千瓦时。与10年前的2006年相比,我省商贸流通企业电价(以省电网直供区为例)下降了近0.10元/千瓦时,工业、农业和居民电价则是上涨的,其中大工业电价上涨了8.64分钱/千瓦时,商贸流通企业与大工业电价的价差从2008年的0.32元/千瓦时缩小到目前的0.135元/千瓦时。 四、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减少电费支出:一是充分利用冰蓄冷空调电价优惠政策(高峰时段电价不上浮,低谷时段电价正常下浮),比较适合空调负荷较大的大卖场、大商场等,通过空调系统改造,企业可以在用电低谷时段蓄冷(热),在用电高峰时段释放冷(热)能,起到转移高峰用电负荷,节约电费支出的效果。二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我省已逐步放开用户的购电选择权,用户可以选择向电网买电,也可以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买电,按照改革路径,下一步一般工商业用户也可以参加直接交易,在当前电力总体形势供大于求的格局下,可以享受到进一步降低电价的改革红利。以今年为例,电力用户降价幅度在3.5分钱/千瓦时以上。 五、我们已将你们对商贸流通企业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建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进行了反映,据了解,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我们也将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支持并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商贸流通企业的负担。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吴晓丁 联 系 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0591-87840677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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