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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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为服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家和我省推进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署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经省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和我委研究,决定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监管部门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三)公司营业地址变更; (四)公司5%以上股东(不含最大股东)股权变更; (五)公司章程变更。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二、委托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变更事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要分别按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2)要求提交申请。设区市监管部门要对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予以严格审核。 四、委托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凡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上述变更事项,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由设区市监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并于批复次月15日前报我委备案。其中,对涉及股权变更的,需由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受让股权人进行谈话,告知监管要求,并制作谈话记录存档;股权变更申请应经设区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审议,设区市监管部门根据联系会议审议意见代为出具批复文件,并于批复次月15日前报我委备案。因上述变更事项涉及需更换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由设区市监管部门通知该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批复文件、旧经营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委更换新经营许可证。 (二)凡涉及小额贷款公司上述变更事项,由小额贷款公司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由设区市监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并于批复次月15日前报我委备案。其中,对涉及股东股权变更的,变更后各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应符合《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股权变更后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应不低于公司设立时的比例。 (三)设区市监管部门受理上述变更事项申请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公示的时间)完成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5%以上股东股权变更除外),出具批复文件,并于批复次月15日前报我委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上网公开,供公众查询。企业凭设区市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审批承接工作,对上述省级委托审批事项,不得再行委托审批。 (二)除附件内公布的材料清单外,各设区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清单外的材料(除对审查材料有疑义,要求企业提供补充佐证材料外)。 (三)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要认真把好机构变更审核关,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