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印发《江北区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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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25 12:00:28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印发《江北区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1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14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发〔2015〕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委2015年第13次常委会、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江北区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06〕54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程直接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捐赠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或财政担保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青妇、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环境保护、市政、交通及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替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条 项目代建分为全程代建和分段代建。

全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直至移交,实行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分段代理,是指代建单位履行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建成移交全过程中某个阶段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三类:一是前期代理,即项目审批阶段的代建管理;二是建设期代理,指项目实施直至移交阶段的代建管理。

第五条 实施代建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确定代理机构。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选择代建机构。

第六条根据代建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等因素,采用综合评标法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七条 建设项目代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建设项目代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代理费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3〕71号)规定的标准为依据,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并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公益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二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条 从事公益项目代建业务的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相应的资质;

(三)具有较高的资信水平和较强的财务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同类建设工程的管理业绩,以及满足代建管理需要的专业力量和技术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项目代建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在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约行为的;

(四)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项目代建方案。

(二)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三)监督代建单位、项目单位的工程招标、采购招标活动及合同签订工作;

(四)审查同意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

(五)监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

(六)初步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登记、资产及建设资料移交;

(八)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功能布局、设备配置、建设标准等使用需求,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其预算编制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立项办理等报批手续。实行建设期代理的项目,项目单位还需负责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

(三)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监督工程建设过程,协调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四)按照代建单位提交的年度资金计划筹措建设资金,协同代建单位加强资金管理,保障项目资金安全。

(五)协助代建单位编制并初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及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建设条件;

(七)对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八)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项目法人的各项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编制项目管理策划书,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组织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其预算的编制工作;

(四)组织完成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建设期代理只负责施工招标);

(五)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及合同管理工作;

(六)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件,完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款项支付。

(八)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报告,并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批;

(十)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按批准的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项目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区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制定代建项目年度计划。根据区级政府资本类重点项目名单制订代建项目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年度代建项目名单,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代建项目个数原则上不得少于政府投资公益项目总数的30%且逐年递增,2020年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全部实行代建制。

(二)负责公益性项目代建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代建试点方案,对代建试点项目进行全程指导。

(三)审核同意项目代建方案,核准代建项目的招标方式,依据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建设工期意见书审核确定代建项目的建设工期。

(四)监督项目代建工作的实施,纠正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进行代建项目后评价,并以评价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其它部门职责

(一)区城乡建委对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重点代建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四)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为项目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的产权登记工作;

(五)区监察局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代建项目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予以问责。

第四章 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单位以批准的初设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益性代建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政府公益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到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已签订合同的代建项目不得转包、转让。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向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重点公益性代建项目由项目单位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委托咨询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 奖励与违约

第二十二条 为激励代建单位更好履行代建职责,对投资省、质量优、工期短的示范工程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质量奖励:

质量奖励金额:代建项目获得工程施工市级及以上优秀奖的,按合同约定项目代建费的15%予以奖励。

(二)节约投资奖励:

对于圆满实现投资、工期、质量目标的项目,给予投资节约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节省金额分段累进计取,具体比例为: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以上的为4%。

“工程费用节省额”,指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费用节省额 =(经批准的初设概算+由委托方发起并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经批准的调价额)- 经审计的决算额。

(三)工期提前奖励:

工期提前每天奖励的金额为3000元-6000元,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要求的高低确定提前奖励的额度,原则上不得突破这个限额。工期提前奖励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管理代建费的35%。

工期提前奖励金额 = 工期提前天数 ×每天奖励的金额/天

工期提前天数指项目初验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比本合同约定的竣工基准日提前的天数。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投资超标、工期延长的,其违约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于代建单位自身原因引起项目投资失控,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100%计扣。

(二)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除违约赔偿外,还应按评估的损失金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代建活动。

(一)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组织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与项目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八)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违法违规问题,或现场工作人员参与虚假签证的;

(十)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或者资料缺失,阻碍、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一)转让代建业务的;

(十二)代建活动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勒令期限整改、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如发现违法行为的,按法律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区属国有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参与公益性项目代建工作并与社会专业化组织平等竞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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