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印发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31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311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北府办〔2015〕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6日
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升级中的引导、扶持、激励作用,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3〕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每年由区委、区政府确定产业发展支持方向的扶持资金。当前,“江北区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我区新增长点(新型金融业、信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口岸经济、文化旅游业、专业服务业、健康养老业等),继续支持商贸服务、工业经济等支柱产业和都市农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加工等)等产业,并加大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现有工业发展、创意产业、商贸发展、微型企业发展、科技研发、文化发展、旅游等专项资金整合而成。
第四条 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遵循公平、公开、公示的原则,以项目定资金,统筹运行,打捆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在江北区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支持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
第六条 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发展
1.新增长点。新型金融业、信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口岸经济、文化旅游业、专业服务业、健康养老业等。
2.工业经济。支持企业通过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技术进行产业升级,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和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等。
3.商贸服务。支持商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等“互联网+”的形式进行信息化的改造升级,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通过运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升级传统商贸企业,发展引领消费潮流的新兴商贸企业;支持“商旅文”融合发展的体验经济新业态。
4. 创业创新。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展技术和产品研发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5. 都市农业。重点支持五宝镇等地区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健康养生等都市休闲农业,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及流通环节。
(二)人才建设。注重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优秀重点紧缺人才。
(三)平台建设。支持微企孵化园、工业设计中心、科技企业加速器、高层次人才建设园等公共技术、示范应用服务平台建设。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产业领域。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采取补助、贴息、贴租、贴担保费等形式支持产业发展,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方向、补助标准、拨付方式 ;
(二)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目标考核、验收等工作;
(四)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规范项目管理;
(二)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编制资金使用的具体计划;
(三)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会同相关单位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目标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相关信息公示公告;
(五)加强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绩效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工作组织实施:
(一)工业经济、信息服务业由区经信委牵头负责;
(二)商贸发展、服务贸易、口岸经济由区商务局牵头负责;
(三)金融业及总部经济由区金融办牵头负责;
(四)专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文化旅游业由区文化委牵头负责;
(六)健康养老业、都市农业由区卫计委、区民政局、区体育局和区农委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评审、绩效目标考核验收等遵循“谁主管、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拟定申报指南文件,组织项目申报。拟定的申报指南应当包括的内容有:补助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审批程序、资金拨付方式、资金使用规范、项目实施要求、绩效目标考核验收标准等。项目申报指南文件应当在江北区公众信息网公告,原则上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将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要择其优秀项目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同一年度内,同一对象同一项目只能安排一次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防止虚假申报。重大项目应实地查看补助对象资质、经营状况等,防止虚假申报。应将申报对象近三年享受财税扶持政策及纳税、缴纳社保等情况纳入申报材料一并审核。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税务、人社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开展程序复核,复核结果由主管部门通过江北区公众信息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举报,在举报受理期间,暂缓该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形成具体方案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事项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重要企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委、区府确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安排文件规定的扶持方式、扶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扶持对象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确需变更、调整的,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复同意。项目因故中止或取消的,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管,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凡属按进度分期拨付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合同执行和以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绩效目标考核验收,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绩效目标考核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补助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江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实施。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认真履职,通力合作,加强对项目申报、评审、决策、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扶持对象规范、高效使用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扶持对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享受补贴、贴租、贴息、贴担保费的企业应在政府网站公布企业名称及金额。“一事一议”除外。
第八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除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或取消扶持资格外,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扶持资格的扶持对象,自取消扶持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扶持补助。
(一)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停止项目实施的;
(三)项目经费未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的;
(四)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的;
(五)不配合中介机构、专家开展评审和绩效目标考核验收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存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或有效期限届满,将根据情况做出修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