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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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山西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22 12:25:07  评论()

文件名称:[山西]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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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拥有本行业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科研团队研发实力较强,结构合理,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团队核心人员具有与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相同或相近学科背景。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有能满足本专业领域研发应用的固定场所,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应已经建立有相应研究开发机构。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申报团队核心成员近五年承担国家或省部级计划5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获得科技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10项以上)。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布局,采用竞争择优的办法,按照 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的原则,开展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

(一)依托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和所属工程中心已经具备的实际条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认定申请。

(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组织审核,审核通过,于每年5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向省科技厅集中推荐申请认定。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

对符合工程中心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集体研究决定,对具备工程技术中心条件的正式下达认定文件,授予 山西省Ⅹ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称号。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协作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和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创新意识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的管理团队。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财务上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与中心主要研究领域相近学科背景,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具有丰富的工程化研发背景和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投入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工程中心工作,一般不超过60周岁。工程中心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工程中心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专家技术委员会。专家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程中心年度发展计划,确定发展方向,提供研究开发项目和工程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运行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的工程化项目根据山西科技发展需要择优安排部分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配备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财务、资产、考核、分配、激励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技术、人才、效益、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鼓励工程中心与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园区开展科技交流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鼓励工程中心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并充分利用公共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鼓励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人员调查、了解所在行业、领域中小企业的科技需求,牵头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攻克制约影响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为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咨询、管理诊断等服务,应用转化一批市场前景好、资源能源消耗少、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高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对于变更工程中心名称等重大事项,经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由工程中心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促进良性发展。在年度考核基础上,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从管理机制、科研实力、经营业绩、人才梯队建设、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每3年一次,考核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工程中心,通过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问题较多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不参加考核的工程中心,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该工程中心及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单位工程中心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晋科工发〔2005〕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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