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旅游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改建旅游厕所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16〕8号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不含青岛),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山东省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旅 游 局
2016年2月19日
山东省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各项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03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行〔2015〕9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对纳入全省旅游厕所新建改建任务的旅游景区、交通集散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城市商业街、加油站、购物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商场(含超市)等厕所改造建设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以设区市为单位拨付。设区市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省级旅游厕所改造任务的,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对旅游厕所业主给予奖励;没有完成的,不予奖励;超额完成的,超额部分一并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省旅游局牵头负责依据以下标准对奖励对象进行评估:
(一)新建改建旅游厕所纳入全省旅游厕所新建改建计划,并建设完成、投入使用。
(二)新建改建旅游厕所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要求。
(三)新建改建旅游厕所与当地旅游发展、所在地环境和旅游者活动的场所相适应,不盲目追求高等级化。
(四)对体现新技术应用并符合实用、卫生、方便、节能节水要求的生态环保型旅游厕所,给予适当奖励倾斜。
第四章 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第五条 申报。由旅游厕所建设业主单位于次年1月30日前申报奖励资金。申报时须提供旅游厕所建设前后实景图片及文字说明(山东省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第六条 审核。县(市、区)、市旅游厕所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报送。省旅游局负责对各市上报省级材料的汇总审核。
第七条 验收。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各市旅游厕所建设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申报数的20%。
第八条 奖励。验收合格后,省旅游局等部门拟定奖励对象名单和奖励资金额度,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监督。公示公告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向各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九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旅游厕所建设的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各市纳入国家旅游局“旅游厕所革命”范围的旅游厕所建设任务和完成情况,按因素法测算后用于奖励各设区市。
第十条 省财政每年统筹6000万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各地旅游厕所建设完成情况下达各市。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2016年资金根据2015年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并根据各市厕所建设总量先期拨付部分资金,统筹用于下年度厕所的奖励),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备案。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奖励标准按照厕位总数(不含男小便池)进行划分。其中,新建厕所奖励标准:厕位数量20个(含)以上的,每座奖励10万元;厕位数量10-20个(含10个),每座奖励5万元;厕位数量5-10个(含5个)的,每座奖励2万元;厕位数量5个以下的,每座奖励1万元。
改建厕所奖励标准:厕位数量20个(含)以上的,每座奖励3万元;厕位数量10-20个(含10个)的,每座奖励2万元;厕位数量5-10个(含5个)的,每座奖励1万元;厕位数量5个以下的,每座奖励0.5万元。
具体奖励金额将依据全省旅游厕所新建改建不同规模比例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对采用新技术建设的旅游厕所和符合实用、卫生、方便、节能节水要求建设的生态环保型旅游厕所,达到以上建设标准的,奖励标准上浮50%。
第六章 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建设标准差、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级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地支持旅游厕所建设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2016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