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8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8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5〕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含中山路街道、胜利路街道、南大街街道、茶山竹海街道)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
(二)卫星湖街道、大安街道、陈食街道、朱沱镇、三教镇、松溉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三)其他各建制镇和一般集镇(含独立工矿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四)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为加大全区重点民生投入,区财政从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统筹集中30%,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缓交部分的起点额为500万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