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7 08:00:23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8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8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5〕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查处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查处规定》,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加大违法建筑查处整治力度,保持查处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正常秩序,为做好 “园区”,“城区”两篇大文章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原则,整合行政管理资源,明确查处主体、优化查处工作机制,完善执法流程,敢于动真碰硬,深入推进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形成由上而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坚持拆旧控新,对违法建筑存量摸清底数、制定计划、依法查处、分期拆除,集中整治一批阻碍“园区、城区”拓展、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建筑;对新增违法建设严密防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现违法建筑消存量、控增量的目标。

二、明确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分工

(四)镇(街道)职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街道)承担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直接责任,统一领导和组织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负责核实、登记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存量,制定年度查处计划,按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目标任务依法组织实施;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现场制止和拆除在建违法建筑;负责协助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查处等工作。

(五)部门职责。区规划局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区城乡建委负责组织查处影响房屋承重结构安全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区交委负责组织查处交通道路两侧道路控制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查处市政公共设施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查处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建立完善违法建筑查处常态化机制,深入开展违法建筑查处联合执法行动,实行联合执法的,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六)相关单位职责。房地产权登记机构不得为违法建筑登记产权,不得为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办理转让和抵押登记。公安、消防、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监、安监、卫生、林业、农业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备案手续,已办理的要依法撤销。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为未提供规划许可、房屋产权证明或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建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建筑设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次修建违法建筑且拒不改正的,由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给予处罚。物业管理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物业管理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预防和控制不力的,由区国土房管局依法采取纳入黑名单、降级等处罚。

三、加大违法建筑巡查发现力度

(七)强化违法建筑主动巡查发现机制。强化区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对违法建筑的三级发现机制,整合一线巡查力量,加大对违法建筑的主动巡查发现力度,加强巡查记录和统计上报工作,杜绝漏报和瞒报。发挥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优势,调动网格监督员关注违法建设的积极性,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要立即上报辖区镇(街道)或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八)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切实承担对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的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完善装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区登记制度,落实专人每日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在2小时内向辖区镇(街道)或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九)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对违法建设的监督举报。设立违法建设举报受理电话,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市违法建筑举报中心、区12345(49812345)中心转办的违法建筑举报案件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案件,及时调度力量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设立群众举报奖,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筑一经查实,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办法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四、保持查处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

(十)依法制止在建违法建设行为。相关部门、镇(街道)发现违法建设时应予以现场制止,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等企业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停止提供服务,有关企业在收到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辖区镇(街道)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在1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建设相关情况书面(附照片)报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过程中,对现场拒不停止建设的,或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辖区镇(街道)应采取现场强制措施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个别拆除难度大的在建违法建筑,镇(街道)应做好工作方案,报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违法建筑查处联动机制,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将违法建筑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一)大力查处存量违法建筑。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制定违法建筑查处计划,按年度与镇(街道)、相关部门签订目标任务书,年终进行考核,确保新增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存量违法建筑逐年递减。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存量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查处,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上报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所在镇(街道)辖区分类下发任务。镇(街道)对辖区违法建筑存量进行核实、登记,建立台账上报区整违办;镇(街道)接受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下达的拆违工作任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强制拆除(回填)方案,上报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方案经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处置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情况反馈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处理结果报查处职能部门结案。

(十二)加大违法建设当事人处罚力度。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拆违实施部门作出和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后,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回填)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强制拆除(回填)的施工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缴纳强制拆除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拆违实施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依据《查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违法建筑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永川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分管区领导任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推进全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成员为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委、区农委、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地税局、区司法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以及各管网单位和水、电、气企业等。

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局、区信访办、区监察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常驻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作出的决策部署,承担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违法建筑制止和成片集中拆除工作;定期组织(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召开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研究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具体事项,会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方案,协调落实查处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

(十四)强化宣传教育。区级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拆违法律法规、查处程序等学习培训,镇(街道)要紧密结合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城建办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等开展专题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将《查处规定》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普法内容,认真组织专项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查处规定》精神实质。电视、报刊、网络新闻媒体要以专栏、动态报道、小区内物业宣传等多形式,广泛开展《查处规定》宣传普及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查处规定》、遵守《查处规定》、执行《查处规定》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提高重大、典型违法建筑案例的新闻媒体曝光度。对阻扰、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辖区派出所采取法制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强化经费保障。各镇(街道)安排年度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财政每年及时安排拆违专项经费,并加强经费管理,将经费拨付与查处工作成效挂钩,按季度支付,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使用。按执法人员编制配齐配全执法车辆及装备设施,确保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强化考核问责。建立行政问责机制和约谈机制,强化督查督办,对新增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制止、存量违法建筑整治计划推进不力的镇(街道),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作为镇(街道)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整治工作滞后的镇(街道)、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组长对镇(街道)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建立完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由区监察局严肃问责。对修建或参与违法建设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由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拒不停止服务的,依据《查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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