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印发《巴南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等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8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84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害
评估机制》等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制度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5〕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巴南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巴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巴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巴南区生态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已与相关部门协商,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巴南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一、评估范围和部门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在巴南区内初步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含次生)的均应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其中,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申请市环保局组织评估,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牵头开展评估。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突发事件,初步判别为一般级别的,由区环保局协调解决或申请市环保局指定一个当事环保局牵头评估;初步判别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由区环保局申请市环保局组织开展评估。
二、评估依据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依据包括,具有法定监测机构出据的环境现状监测报告,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相关材料。
三、工作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现场勘查与监测、访谈调查、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编制评估报告等程序。
制定工作方案。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初步确定污染物、损害类型和对象、评估范围,制定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
现场勘查与监测。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方案,开展必要的污染源和损害对象现场勘查与监测,编制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
访谈调查。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方案,通过走访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搜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物、污染范围以及监测数据、应急处置信息、鉴定意见等信息。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等搜集信息的工作应当至少由两名评估人员负责,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评估人员和被走访调查人员签名。
损害确认。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确认事件的损害类型和对象,划定损害范围。
损害量化。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中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方法,结合专家咨询、文献总结、费用类比等方法,进行数额计算。
编制评估报告。受委托评估机构在完成上述程序后,按要求的时限完成评估报告编制,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该评估报告可作为确定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害等级和追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分工
接受委托评估机构: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等有关文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确保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报告的科学严谨性和公正公开性及评估结论负责。情况特别复杂时,需报请区环保局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肇事单位:承担生态破坏和污染损害评估咨询费,具体金额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和复杂程度确定。按评估报告要求完成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整改,接受行政处罚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应急办:统筹协调我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以及损害评估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第一时间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协助提供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有关材料,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通过技术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因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引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肇事单位,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整改、提供污染损害评估所需资料。
区交委:负责督促因运输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物品引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肇事单位,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整改、提供污染损害评估所需资料。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河流和湖库水文等相关资料。
区农委:负责督促因土壤污染、渔业水体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肇事单位,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整改,并提供污染损害评估所需土壤、农作物、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相关资料。
区卫计委:负责提供污染损害评估所需供水单位水质监控及相关资料。
区林业局:负责提供污染损害评估所需的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相关资料。
区公安分局:负责督促因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散及交通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肇事单位,进行污染损害评估和整改,提供评估所需相关资料。
区气象局:提供污染损害评估所需的气象监测资料。
巴南海事处:负责督促长江巴南区段及其支流因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落水,以及海损事故引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肇事单位进行污染损害评估和整改,提供污染损害评估所需相关资料。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巴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应遵循广泛、平等、民主、公开、透明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范围:
(一)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二)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四)参与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五)获得和使用环境公共信息;
(六)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
(七)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
(八)对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公众获取环境信息
第四条 为确保公众知情权,公众有权获得以下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各级环保规划和计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区划;
(三)巴南区环境质量状况;
(四)各类环境标准;
(五)环保费用征收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使用情况;
(六)重大环境治理、环保补助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八)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九)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十)查处违法排污案件行政执法情况,包括行政处罚依据、标准、程序和罚没收入等情况;
(十一)生态环保创建工作情况;
(十二)区环保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五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区环保局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依法发布能够帮助公众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的信息。
第六条 区环保局公开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七条公众有权获得区环保局认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以下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污状况和排放去向;
(三)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五)污染治理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
(六)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对策;
(七)企业需要依法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八条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
(一)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上门走访等方式查询或查阅区环保局信息刊物和政策法规汇编等;
(二)通过巴南环保官方网站获取环保信息;
(三)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获取环保信息。
第九条公众通过上述形式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时,区环保局应在接到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环境规划过程中,应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政策、规划草案,或召开专家代表论证会、公众代表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公众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拟选地址、项目性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并召开相关专家、公众代表听证会征求意见。
选择参加听证会代表时,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其中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不得低于出席听证会代表人数的90%。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召开相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公众意见(包括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人口密集区新办餐饮、娱乐服务业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征求所在镇街、村(居)及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区环保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后,应同时在巴南环保门户网站上公告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公告期限分别不少于10个和5个工作日。
公众在信息公告期内,可向建设单位或区环保局,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第十六条 区环保局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环境员等代表担任环保监督员,环保监督员负责对区环保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途径:
(一)区环保局需设立公开电话,并在公众信息网设立监督举报专栏,自觉接受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污染投诉。
(二)通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环保监督员向区环保局反映问题;
(三)通过登门、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登录政府环保网站留言等方式直接向区环保局反映。
第十八条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区环保局在接到反映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复函、回信、巴南环保网站回复等方式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企业,可以给予下列鼓励: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区环保局未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的,由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环保局未公布建设项目信息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该审批行为无效,并由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公民环保义务,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巴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紧紧围绕生态建设与环保中心工作,扎实推进全民生态环保宣传教育,着力提升市民对环保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环保责任意识,为全区生态环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建设碧水青山、绿色低碳、和谐宜居的“大美巴南”做出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环境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强化环保中心工作宣传。围绕“蓝天、碧水、绿地、宁静、田园”环保五大行动、总量减排、民生实事和环保专项行动,认真组织新闻发布和采访报道,强化正面舆论引导。尤其是加强对落实环保民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宣传报道,引导市民正确认识和对待环境问题,动员公众更加关心、理解和支持环保工作。
2.深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建立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多重覆盖的媒体宣传网络。在巴南电视台、巴南报、巴南环保公众信息网开设环保宣传专栏,充分发挥巴南手机报、政务微博和微信等新兴媒体作用,打造广播、电视、报纸、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手机报、政务信息、工作简报等“十位一体”宣传平台,实现全媒体联动,多渠道、多层次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针对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舆论监督,强化正面引导。
3.加强环境舆情监测和预警工作。规范快速处理环境舆情工作流程,落实环境舆情值班制度,加强环境舆情监测、研判、移交和引导,强化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热点舆情引导,积极开展网络评论,回应群众关切。
(二)拓展环境社会宣传,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
1.开展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十进”活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进工地、进学校、进商场、进企业、进酒店、进乡村、进公交”等“十进”活动。区级部门和各镇街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示范社区、生态文明示范家庭、生态文明示范机关、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绿色学校、生态文明示范商场、生态文明示范企业、绿色旅游饭店、生态文明示范医院、生态文明交通示范岗”等十项创建活动。做到“十有”,即市民有行动、家庭有知晓、社区有平台、单位有倡导、学校有课程、农户有实效、媒体有声音、窗口有宣传、企业有承诺,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2.加强环保主题宣传。以“六·五”世界环境日、“4.22”地球日等重大节日为契机,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等环保重点工作,在社区(小区)、学校、场镇等重点场所策划开展常态化、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多彩的环境文化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行为方式,发动群众积极参与。
3.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充分发挥环保新闻监督员、环保大使、环保监督员、环保志愿者和环保公益组织作用,带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
(三)深化环境教育,提升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1.深化党政干部环境教育。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教育培训,提高全区干部生态文明理念。
2.深化全区中小学环境教育。统一使用全市中小学生态文明教材,纳入地方课程,每学年不少于12课时。开展校园环保知识竞赛,组建“学生环保记者”队伍,建设环境教育基地,开展绿色学校、绿色园丁、绿色使者评选等系列学校环教活动,提高全区中小学生生态环保意识。
3.深化基层环境宣传教育。联合区总工会、妇联、团委以及民间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保科普进社区”,每年组织3-5次社区环保科普知识讲座,提高社区民众环保知识。
三、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全区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下发相关文件,组织召开协调会等。
区委组织部:负责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全区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定期举办生态文明专题培训班,推进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教育常态化。
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区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与督促检查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
区教委:负责全区中小学环境教育工作,每学年开设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使用统一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达到人手一册,中小环境教育普及率达100%。组织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进学校”系列活动,负责实施“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保宣传“进企业”活动,并组织实施“生态文明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
区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保宣传“进工地”活动,并组织实施“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的创建工作。
区交委: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保宣传“进公交”活动,并组织实施“生态文明交通示范岗”的创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进商场”活动,并组织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商场”的创建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进酒店”活动,并组织实施“绿色旅游饭店”的创建工作。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进医院”活动,并组织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医院”的创建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进机关”活动,并组织实施“生态文明示范机关”的创建工作。
区妇联:牵头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进家庭”活动,组织实施“绿色家庭标兵户”的创建工作。
各镇街:负责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并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设立全区生态文明宣传“十进”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区委宣传部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全区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部门镇街联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全区“一盘棋”的思想,形成区委宣传部统一领导、区环保局统筹协调,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全力推进,各类媒体积极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大格局。
(三)强化督查考核。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加大日常检查和指导力度。区生态文明宣教“十进”活动办公室将组织义务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对各责任部门、镇街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巴南区生态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执法衔接工作,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合法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是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当前,由于历史原因及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还存在抗法、逃避环境执法等情况,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对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加强环保和公安部门的执法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刚性,彰显环境法律威严,切实保障辖区环境安全,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履行法定职责
区环保局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排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点企业管理档案;强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区公安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推进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周密组织,完善工作机制
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中既要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责权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的环境保护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一)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生态与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由区环保局召集,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及业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联动执法工作有关情况;研究联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联动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研究解决环境执法难点问题;组织部署联动执法检查工作。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在饮用水源保护、危险废物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恶意排污等方面,联席会议可以进行专案会商。联席会议要对可能因环境执法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及时研判,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联席会议要在立足我区实际的基础上,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相关机制。
(二)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络员制度
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要明确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构及联络员,负责组织实施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移送和联合处置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拟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业务交流、工作总结,推进生态环保联动执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三)规范案件移送制度
区环保局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一方面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收集相关违法证据材料,依据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要求,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区公安分局,同时积极配合区公安分局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另一方面,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区环保局可请区公安分局提前介入,协作执法,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区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可借助区环保局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区公安分局应结合自身职能,通过发动群众举报等方式主动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并依法立案侦查。
四、加强保障,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积极推进环境保护执法衔接机制建设,确保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取得实效。
(二)强化业务交流。加强环保、公安业务交流,培养一支专业的联动执法队伍,提升执法人员在环保领域的执法能力和法律水平。积极整合执法信息和物质资源,实现部门之间相关执法档案、执法案源、管理相对人信息、执法视频影像等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环境案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确保依法行政。
(三)不断完善制度。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要深入推进司法强制措施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完善有关机制,以生态环保执法衔接工作为契机,深入推动区级各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的开展,增强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