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印发巴南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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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7 08:00:11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印发巴南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8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81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南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5〕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巴南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支持我区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金融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切实做好巴南区信用村建设和贷款贴息工作,按照《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信用村、信用镇(街)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5〕4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围绕我区信用村农业产业结构特点,以推动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专款专用和“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对有能力发展、讲信誉、自愿参与并接受巴南区信用村贷款贴息有关管理规定的农户、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重点扶持。


第二条 贴息范围及条件

(一)本办法中贷款是指信用村农户、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创业青年在巴南区相关银行获得的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三权”抵押贷款。

(二)信用村农户、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团区委取得创业小额贷款的城乡创业青年均可享受本办法所制定的贷款贴息政策。

(三)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户、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创业青年,其发展方向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四)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户、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创业青年,应遵守各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的贷款、还款程序和利率标准,并按约定方式和时间还清贷款本息,不能出现逾期等其他违反商业银行规定的行为,否则不予享受贷款贴息。


第三条 贴息标准、期限及总额

(一)对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户、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区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利率3%和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50万元(含)的,按年利率2%和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50万-100万元(含)的,按年利率1%和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二)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三)每年区财政安排100万元(此额度可根据区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提高)专项资金用于财政贴息,如果当年总贴息量未超出额度,则按实际所需贴息量贴息;如果达到额度,则按贷款实际发生的时间顺序给予贴息,直到额度用完,当年未贴息的,在第二年额度中优先办理。

(四)根据户籍所在地划分,我区信用村、信用镇的创业青年通过团区委取得的创业小额贷款,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利率3%和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贴息;当年贷款金额20万-50万元(含)的,按年利率2%和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贴息。非信用村、非信用镇的创业青年通过团区委取得的创业小额贷款,当年贷款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利率1%和实际贷款月份给予贴息。


第四条 办理程序

涉农贷款银行对信用村农民、创业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放贷款,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作50%(含50%)以内上下浮动,并在每年11月30日按贴息办法计算出贴息总额报中国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初审汇总,并向区金融发展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区金融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团区委、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将贴息补助资金划拨到申请贴息银行,再由申请贴息银行划转到贷款农户、创业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


第五条 附则

(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村委会按照贴息对象的条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所有信用村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信用村农户、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得到贷款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承担在贷款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风险。

(三)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团区委负责贷款贴息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并竭力维护信用环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协助商业银行追索信用村所产生的不良贷款。

(四)信用村建设和贷款工作纳入金融年度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区金融发展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2014年11月30日之后发生的信用村贷款贴息按照新办法执行。《巴南区信用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巴南府办发〔2012〕25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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