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忠县关于印发忠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11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117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认定细则的通知
忠府办发〔2015〕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忠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乡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认定。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重庆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服刑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和刑满释放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已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城市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请前1个月的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月收入以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月均收入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月收入总数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完全劳动能力的申请人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我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查实的按我县行业一般收入水平计算。
1.农村有承包地且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收入,按我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乘以劳动力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我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0%×劳动力系数。
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分为无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两部分。无劳动能力的劳动力系数为0;有劳动能力的,视其劳动力强弱情况,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详见附件1《忠县农村低保家庭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具体为:
(1)凡0─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男65周岁以上(含)、女60周岁以上(含)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的重残人员(不含聋哑残疾)、重病人员、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
(2)男16─65周岁(不含)、女16─60周岁(不含),无重大疾病、无残疾的人员属于正常劳动能力,其中:男16─60周岁(不含)、女16─55周岁(不含),男61─65周岁(不含)、女56─60周岁(不含),劳动力系数分别为1、0.5。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一、二级聋哑和第三、四级的中轻度残疾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男61─65周岁、女56─60周岁,劳动力系数分别为0.5、0.3。
(4)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男61─65周岁、女56─60周岁,劳动力系数分别为0.3、0.1。
(5)对特殊的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实行扣减,具体办法为:
有2名以上(含2名)普残人员家庭或慢性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3;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或有学龄前儿童的单亲家庭或50周岁以上(含)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5;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或有1名重病、重残人员且有1名学龄前儿童的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8。
2.城市家庭在本县务工的收入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劳动力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城市务工人员收入=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
城市务工人员分为无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两部分。无劳动能力的劳动力系数为0;有劳动能力的,视其劳动力强弱情况,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详见附件2《忠县城市低保家庭务工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具体为:
(1)男16─60周岁(不含)、女16─55周岁(不含),无重大疾病、无残疾的人员属于正常劳动能力,劳动力系数为1。
(2)凡0─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生、男60周岁以上(含)、女55周岁以上(含)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的重残人员(不含聋哑残疾)、重病人员、精神三、四级残疾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一、二级聋哑和第三、四级的中轻度残疾人,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5。
(4)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3。
(5)对特殊的城市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实行扣减,具体办法为:有2名以上(含2名)普残人员家庭或慢性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3;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或有学龄前儿童的单亲家庭或50周岁以上(含)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5;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或有1名重病、重残人员且有1名学龄前儿童的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8。
离开本县外出务工的收入不予扣减。当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后出现负数时,按0系数计算。
3.重病人员的界定。凭二级以上医院或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肝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儿童先心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
4.慢性病人员的界定。凭忠县医疗保险局办理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我县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或协议确定金额明显偏低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的,凭提供的有效支付证明予以扣除。因城建、危改、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结余部分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第十条 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建国前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津贴。
(二)因公(工)负伤人员的生活费、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四)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确认。
第十三条 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第十四条 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房屋(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还建房屋)或有房屋按揭贷款的,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39平方米的。
(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的。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六)拥有或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七)家庭人均月水电燃料费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0%以上的。
(八)家庭人均月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5%以上的。
(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一)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
(十二)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两处以上房产的。
(十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十五)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的;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公益性活动的。
(十七)户口虽在当地行政辖区内,但申请对象外出三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忠府办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忠县农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2.忠县城市家庭务工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附件1
忠县农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类 别
男16-60周岁
女16-55周岁
男61-65周岁
女56-60周岁
16周岁以下人员及在校学生、男65周岁以上、女60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1
0.5
0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一、二级聋哑和第三、四级的中轻度残疾人
0.5
0.3
0
慢性疾病人员
0.3
0.1
0
一、二级的重残人员(不含聋哑残疾)、重病人员、精神或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
0
0
0
有2名以上(含2名)普残人员家庭或慢性病人员家庭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3
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有学龄前儿童的单亲家庭;50周岁以上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家庭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5
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8
1.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我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0%×劳动力系数。 2.重病范围:凭二级以上医院或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肝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儿童先心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
3.慢性病范围:凭《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4.当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后出现负数时,按0系数计算。
附件2
忠县城市家庭务工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类别
男16-60周岁
女16-55周岁
16周岁以下人员及在校学生、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1
0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一、二级聋哑和第三、四级的中轻度残疾人
0.5
0
慢性病人员
0.3
0
一、二级的重残人员(不含聋哑残疾)、重病人员、精神或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
0
0
有2名以上(含2名)普残人员家庭或慢性病人员家庭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0.3
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有学龄前儿童的单亲家庭;50周岁以上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家庭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5
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8
1.法定年龄内正常劳动力人员收入按忠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重病范围:凭二级以上医院或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肝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儿童先心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
3.慢性病范围:凭《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4.当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后出现负数时,按0系数计算。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