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90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900号
重庆 市 林 业 局
关于认真贯彻《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林资〔201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日,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资源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保护,实施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是提高森林管理水平、加强林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林地保护矛盾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现代林业、建成森林重庆的根本保证。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要求,切实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认真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坚决守住林地“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禁止毁林开垦。严格保护公益林地,对于国家级公益林严禁擅自改变性质、随意调整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
二、严格规范占用征收林地申请条件和程序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用地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占用林地范围、条件、审核审批权限、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各区县要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科学编制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统筹林地管理,科学实施林地保护与利用。一要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适度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规范城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控制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或国家禁止类项目使用林地。二要认真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制度,科学划分林地保护等级,为林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打下基础。Ⅰ级保护林地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改变林地用途;Ⅱ级保护林地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外,禁止改变林地用途;Ⅲ级保护林地适度保障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Ⅳ级保护林地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
(二)分权限开展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一是永久占用征收林地的,由市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分权限进行审核。二是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和《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分权限进行审批。三是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市林业局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四是农民建房类使用林地的,由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永久占用征收林地的,纳入定额管理,其他类型使用林地不纳入定额管理。
(三)提高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质量
1、资质规定。报送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或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由乙级以上(含乙级,下同)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写。报送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写。其他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由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写。
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见市林业局(渝林资〔2011〕13号)文件规定,可行性报告必须使用最新资质证书,使用原资质证书的无效。
2、有关调查技术标准
——占用征收林地类型。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其中,按地类划分的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先按《重庆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操作细则》的规定,划分到林种,按林种统计上报,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种进行测算。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除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等线形工程外,占用征收林地面积低于0.5公顷的,可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比照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适度简化,重点反映拟使用林地的现状调查情况。编写现状调查报告单位的资质要求同可行性报告编写要求一致。
——各项补偿费用估算。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必须估算各项补偿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除参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外,还应参照各区县征地移民补偿安置的最新标准;安置补助费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估算,没有的在报告中应注明“本项目无安置补助费”;工程建设如单独制定有补偿安置办法的,按补偿安置办法进行测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应严格按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测算时必须按林种测算,无法划到林种的,才能按地类测算。
(四)现场查验报告
1、查验单位。现场查验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报送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或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进行现场查验,其他占用征收林地项目由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验。现场查验单位的资质要求同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要求一致。
2、查验报告编写的主要内容。现场查验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森林类别(公益林、商品林)、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3、查验报告盖章。查验报告除加盖现场查验单位的公章外,被占地区县林业局应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区县林业局公章。
4、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不得超过上报时间(上报时间以市林业局受理时间为准)前1个月,逾期的必须重新组织查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五)开展占用征收林地专家评审。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或跨区县上报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占用征收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需要经过专家评审,无专家评审意见的,不予受理。
(六)全面运行国家占用征收林地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县上报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项目,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在国家占用征收林地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否则市林业局一律不予受理。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农民建房除外),也必须同步录入国家占用征收林地信息管理系统。
(七)坚持林地月报制度。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审批的临时占地和直接服务类项目,应在每月底前填写《使用林地月报表》,并及时报送市林业局。
(八)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经审核审批同意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森林采伐管理政策,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完善林木采伐手续。
(九)严禁将永久占地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予以审批。
三、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前介入,积极主动上门宣传林地征占用的法律法规,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使用林地报批工作。
各区县林业局在接收建设单位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认真审查,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工程依法及时用地。对材料不齐全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充材料,待材料补齐全后,方可向市林业局申报。对用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使用林地和非法采伐林木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限期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情节恶劣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要公开曝光,以震慑罪犯,教育干部群众。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建设项目附属设施或辅助工程是否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是否落实了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的工程项目周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措施等,确保行政许可人依法使用林地。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附:《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重庆市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林地 占用征收 定额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资源司、驻成都专员办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