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卫计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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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16 08:00:1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卫计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11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114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卫人发〔20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第三军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

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市委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我市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根据《重庆市人才队伍建设“六百三万”计划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202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以下简称“后备人才”)培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人才强卫”战略,以培养高端人才后备梯队为目标,选拔有潜力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国外进修、导师带教、科研资助、学术交流、提供工作平台等支持,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技术精良、具备担当我市医学发展重任的后备人才,建立高端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提升我市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为重庆卫生事业发展、为群众健康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目标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后备人才3年为一培养管理周期,其中国外培养1年,国内培养2年。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力争2020年达到200名左右。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后备人才选拔范围为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在岗中青年卫生专业技术骨干。

第六条 后备人才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医德医风、精良的医疗技术、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二)年龄38周岁左右;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事医疗卫生一线工作经历不低于8年;

(五)具有出国工作所需的外语水平和语言能力,有较强的医学实践能力和科研学术能力;

(六)在本专业领域有所造诣,业绩突出。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

(二)市级及以上临床研究中心、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等负责人;

(三)厅局级及以上重点医学科研项目负责人;

(四)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

第八条 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技术精湛,业绩突出,同行公认的技术骨干和学科学术带头人,可不受第六条和第七条的限制。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推荐选拔工作,按照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审定等程序进行。每一批选拔数量由市卫生计生委研究确定。

第十条 各单位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要结合单位发展的实际需求,对照申报条件,采取个人申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集中公示等程序,坚持优中推优。确定的推荐人选应当广泛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及职工意见。推荐人选应填写《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申请表》(附件1),连同反映推荐人选业绩成果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报市卫生计生委。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的人选的年龄、学历、职称、外语水平、业绩成果等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组建专家评审组,通过资料审核、集中评议、现场答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候选人员建议名单。专家评审组由相应学科、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人员材料内容及评审过程严格保密。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申报人员的情况,结合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对候选人员进行研究,确定正式人选。

第十四条 正式人选名单通过重庆市卫生计生信息网等面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下文件正式命名。

第四章 权利职责

第十五条 后备人才享有以下权利:

(一) 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纳入重庆市重点人才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授予“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纳入重庆市卫生计生高端人才后备库,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统一管理、重点培养。

(二) 后备人才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统一派送国外大型医院、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对已有国外进修学习1年及以上经历的,经专家对其学习成果评审合格,可视为完成国外培养任务,直接进入2年国内培养期。

(三)后备人才出国培养期间工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津补贴和福利待遇由选派单位发放,原则上不低于其原有水平。

(四)2年的国内培养期,每年给予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资助及项目技术开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支持其主持、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项目。

(五)后备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可优先推荐入选人才计划、参评市级以上成果和荣誉奖励。

(六)后备人才培养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第十六条 后备人才在培养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培养学习计划,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接受统一管理;

(二)带领团队在学术技术上有新的创新和提高,建成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团队,开展1至2项新业务、新技术,业务工作量显著增长。

(三)做好下级医师的带教工作。国内培养期内每年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报告或讲座不少于2次;

。文I0 (四)培养期内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在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SCI论文;

(五)主持1项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后备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后备人才及所在单位三方签订《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出国培养计划派员单位及个人承诺书》(附件2)、《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目标管理责任书》 (附件3)。后备人才需制订《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年度计划书》(附件4),以明确各方责任及后备人才培养期内目标任务及年度目标,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后备人才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适时调整,并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分为季度小结、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评估,采取个人自查和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

(一)季度小结重点总结季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季度打算。季度小结主要采取个人自查的方式。

(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医德医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绩效、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

(三)培养期满评估主要考核目标任务完成、履行职责、业绩贡献、个人成长等情况。培养期满评估主要采取专家评审与党委审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9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保留“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

(二)培养期满进行考核评估,第一、二年度考核成绩各占30%,第三年度考核与培养期满考核评估一并进行,考核成绩占40%。培养期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9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评估优秀者,优先推荐参评市级及以上高端人才项目;考核评估合格者,保留“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考核评估不合格者,取消“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考核评估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然解除培养,不再履行后备人才的职责和享受相应权利:

(一)不再从事本领域工作的;

(二)调离重庆市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资格。

(一)年度考核或者培养期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应从人才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工作,把后备人才培养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充分结合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培养目标任务,加强对其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教育,支持后备人才开展业务工作和学科团队建设,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他们开展临床实践、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搭建平台,要切实解决后备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后备人才培养对象由市卫生计生委和选派单位共同管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具体领导,负责方案制订、计划执行、人员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年2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申请表

2.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出国培养计划派员单位及个人承诺书

3.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目标管理责任书

4.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 年度培养计划书

附件1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

选拔培养申请表

申 报人:

所在单位:

主管部门:

填报日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姓 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民族

从事专业

职称

现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外语水平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教育经历(从大学起,按时间正序填写)

起止时间 学位 院校及专业

工作经历(请按照时间正序填写全职经历)

起止时间 单位及职务

主要学术成绩、创新点及其意义(本栏限1页)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主要论文情况(10项以内)

序号

年份

题目

期刊或国际
会议名称

卷期

主要出版著作情况(10项以内)

序号

作者排序

年份

书名

出版社

撰写章节

注:“作者排序”栏按“第一作者”、“通讯作者”顺序填写。

专利情况(按重要性填写主要专利,总共不超过10项)

序号

专利保护期

专利名称

授权国家

专利所有者

论文被收录情况统计

收录情况

《SCI》

《SSCI》

《EI》

《CSSCI》

第一作者论文

通讯作者论文

总计

论文被引用情况统计

《SCI》引用情况

他人引用次数

引用期刊种数

引用作者人数

第一作者论文

通讯作者论文

总计

注:

1. 自引部分不计入引文统计中;

2. 对列入统计表中的论文需附论文首页复印件;

3. 对列入统计表中的引文需出据论文被引证明。

科技项目获奖情况(按重要性排序填写,不超过10项)

序号

获奖时间

获奖项目名称

本人排名

其他(包括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在国际国内学术组织兼职、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做重要报告等情况,本栏限1页)



工作设想(包括出国培养后拟达到的总体目标、工作方式、预期成果及现有基础、团队等,本栏限1页)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家推荐意见:

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市卫生计生委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人 个 信 息详 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因公护照

无 有 (有效期为: )

因私护照

无 有 (有效期为: )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境外居留亲属)

姓名

出生年月

单位

职务

联系地址

办公电话

手机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备 注

附件2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

出国培养计划派员单位及个人承诺书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单位 同志已取得“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出国培养计划”赴国外进修资格。我单位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对 同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进行了认真审核,该同志符合有关出国人员规定,在国外进修期间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我国及当地的法律法规,不从事参与有损国家尊严、泄漏国家及本单位机密的活动,进修结束后按期回国。

二、我单位将做好相关工作安排,确保该同志顺利参加国外培训。

三、进修期间,我单位及 同志本人严格遵守市卫生计生委的安排,绝无异议。

特此承诺!

本人签名: 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附件3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

目标管理责任书

培养单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培养对象:

选派单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目标管理责任书

培养单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甲方)

培养对象: (简称乙方)

选派单位: (简称丙方)

为实施“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做好高端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内容及要求如下:

第一条 培养期限

培养期限为3年,其中国外培养1年( 日— 日)。

第二条 培养目标及任务

一、培养目标

二、年度培养计划任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三条 权利和职责

一、甲方权利

根据《办法》和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培养和考核。

二、甲方职责

(一)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培养和生活条件。

1.统一派送乙方至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大型医院进修学习,出国培养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2.按照《办法》规定,督促丙方落实乙方出国培养期间工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津补贴和福利待遇等,不低于原水平。

3.回国后2年培养期内,甲方每年给予政策支持,支持乙方的学科建设和业务发展。

(三)对乙方在人才、项目、经费政策上给予配套,支持其主持、承担国家或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项目,优先推荐入选重大人才计划,参评市级以上成果和荣誉奖励。

三、乙方权利

(一)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培养纳入重庆市卫生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乙方纳入重庆市卫生领军人才后备库,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负责统一管理,培养期为3年。

(二)乙方按照《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四、乙方出国培养期间职责

(一)认真遵守《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接受统一管理。

(二)按照本责任书要求,积极参加科研项目、科学实验、临床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学习掌握1项及以上新技术。

(三)乙方出国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当地法律法规,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不参与有损国家尊严、泄漏国家及本单位机密的活动。

(四)乙方出国后1个月内,制定学习培养年度计划,经带教导师同意后报甲方及丙方备案。乙方每季度填报1次《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出国培养季度总结表》,分别报甲方及丙方备案。

(五)乙方出国前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5万元,国外培养结束后按期回国者,甲方退还其保证金;逾期不归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乙方国内培养期职责

(一)乙方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丙方及甲方报到,提交出国培养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乙方应及时制定年度培养计划,经丙方审核同意后,报甲方备案。

(三)乙方回国后,主动接受甲方的学习工作成果考核验收,积极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专场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积极推广所学技术。

(四)乙方带领团队在技术上有新的创新和提高,开展1至2项新业务、新技术,建成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团队。

(五)乙方回国后,应当在丙方至少服务满5年。

(六)乙方不按责任书规定履行回国服务职责或违反责任书中的其它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丙方权利

(一)配合甲方督促乙方完成培养计划,并对乙方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乙方培养使用的依据。

(二)乙方违反本责任书时,可根据乙方违约情况,追究乙方责任。

七、丙方职责

(一)保证发放乙方出国培养期间的工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津补贴和福利待遇等不低于原水平。

(二)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乙方顺利完成培养。

第四条 考核

一、甲方按照《办法》和责任书等对乙方进行考核,实行季度小结、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考核评估。

二、对年度考核及培养期满考核评估不合格者,取消“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个人承担3万元培养费用;合格者,保留“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称号;对培养期满评估考核为优秀者,优先推荐参评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及以上高端人才项目。

第五条 责任书的变更与解除

一、乙方在培养期内不能履行责任书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培养计划。

二、乙方在国外培养期间拟提前回国的,需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回国,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培养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责任书无法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责任书的,甲乙丙三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条 附则

一、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于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有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责任书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 乙 方: 丙方代表:

盖 章: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庆市中青年医学高端后备人才

年度培养计划书

选派单位

培养对象

所在科室

职务/职称

专 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姓 名

出生

年月

性 别

政治面貌

职务/

职称

最高学历学位

从事专业

国外培养机构

年度培养计划

年度目标

具体措施

所在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卫生计生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培养对象、选派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1份;

2、国外培养期的所在科室意见由国外培养机构带教导师签字确认;

3、本表应在每一培养年度第一个月内完成制定,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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