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2016年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15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15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永川府发〔2016〕2号
为严格执行国家禁渔期的规定,更好保护和增殖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加强天然水域禁渔和市场检查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天然水域实施春季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全区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2月1日0时至4月30日24时。
三、禁渔内容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资源监测和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从事江河捕捞的,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特许捕捞证,方可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三)常年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渔期间要划定停泊点,将所有捕捞渔船集中停放,封存所有渔具;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专业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五、在禁渔期间,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殖放流、保护产卵场等活动。
六、因资源监测和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从事江河捕捞的,须经重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特许捕捞证,方可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七、工商、公安、海事、航道等部门要配合渔政机构,加强对水上、码头、餐馆以及水产品市场等场所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监督举报电话:区渔政站 023-49863856。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9日
永规文〔2016〕010-区政府002
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